虚拟货币交易所已完成|志勇说法:“史润龙事件”是虚荣心作祟
2018年,有一起未成年人冒充他人招摇撞骗的事件引起多方媒体关注,早已辍学在家的网民“史某龙”无意中知晓了自己与著名华人企业家史润龙同名,他为了满足自己的个人虚荣心,通过网络盗用史润龙多年前的照片进行Ps合成,并为自己冠以了“山东省互联网经济研究中心处长”等各类华丽的头衔,后自称“扶贫英雄”公开发表其扶贫的虚假新闻,引发广泛社会讨论。当我知晓这件事情的时候,我不禁感觉到滑稽可笑,一个年仅17岁的少年是如何有这种胆量把广大媒体骗得团团转?是年少轻狂还是愚昧无知?
在我国,类似于像“史某龙”这样的青少年善于接受新事物,但他们大多涉世不深、心智发育不够成熟。互联网就像一把双刃剑,在开阔视野、积累知识、方便信息沟通的同时,充斥其中的不良信息也容易使青少年沉溺成瘾,最终成为犯罪的诱因。随着越来越多的青少年逐渐接触和深入网络空间,负面影响日趋凸现。
我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总结出因网络导致的青少年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因素:一,青少年施行网络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健康向上的文化生活氛围,欠缺积极向上的价值观教育。二,网络信息获取的便捷性和流通的迅速性,使良莠不齐的淫秽图片和文字资料,成为青少年模仿犯罪的模板。三,网络的虚拟性和隐蔽性使网络情感呈泛滥之势,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的在校学生、城乡无业青年因难以控制自身的网瘾需求,常常会另辟蹊径用盗窃、抢劫等犯罪手段“广开财源”来弥补上网经费的拮据,进而引发伤害、非法拘禁等暴力犯罪行为。
依本人看,“史润龙事件”的广为传播更多地折射出了未成年人爱慕虚荣、一夜暴富等这样的社会焦点话题,导致了许多未成年人无法在现实中出人头地便通过网络“装大款”的方式寻求关注、满足虚荣心。从社会解组理论视角分析,社会问题的出现是因为社会规则的失败,青少年犯罪反映了失范的一种状态,问题少年无法适应社会,使得他们的行为产生偏差和违反一般的社会规范。
青少年犯罪的出现是因为社会变迁和全球化,在如今快速发展的高科技社会,传统观念和个人想法都有颠覆性变化。我从一些关于犯罪行为情境理论的书籍了解到,每个人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但每一个人却都与社会息息相关,个人的行为不仅仅反映了个人的内在品质、人格因素,而且也反映了当时的情境、社会文化的影响。因此,我认为个人犯罪行为的产生,不但与个人的犯罪倾向有关,也与整个社会情境和个人对诱惑的心理和情绪抗拒力有关。
如果我们想要减少青少年的犯罪行为,那么国家就应该从源头上抓起,进行青少年教育和重新训练其内心思想的过程。重视对于青少年的家庭教育,重新引导他们的心理健康,这样才会使新青少年的身心处于平衡状态,令社会达到再平衡,杜绝类似“史润龙事件”的再次发生,从而减少我国青少年的犯罪概率。
“史某龙”在本次冒充他人的事件中所违反的相关法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9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本人对于“史润龙事件”的看法与观点。
作者:北京安博律师事务所 李志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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