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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冬源与谭天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琼01民终964号[1]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4日,谭天、覃冬源经朋友介绍认识。谭天与覃冬源二人均为“摸金派”APP平台π币的玩家。后谭天将人民币40万元分8笔每次50000元转入覃冬源的银行账户用于购买π币。覃冬源收到该款项后,在平台上从其名下向谭天转了10900个π币。之后π币的价格发生下跌,谭天遂向法院主张与覃冬源之间买卖π币的合同无效,请求覃冬源返还收到π币价款40万元。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定2017年7月14日谭天与覃冬源之间就“π币”达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但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出台,谭天与覃冬源之间就“π币”达成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再审法院认为94公告的出台并没有禁止个人合法持有、流转虚拟货币,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风险由个人承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且履行完毕,再审最终裁决驳回谭天的再审请求。
评析
主要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2]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3]
本案争议焦点:
01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还是委托合同纠纷的问题??
本案覃冬源一直要求以委托合同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然而本案中双方并没有书面合同存在。因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谭天向覃冬源转款40万元,覃冬源通过平台将π币从自己名下转给谭天,双方均对该事实予以确认。覃冬源称其与谭天系委托合同关系,谭天买卖π币的合同相对方系π币平台,但谭天否认双方之间存在代理关系,覃冬源也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所以仅能认定2017年7月14日,谭天与覃冬源之间就“π币”达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
02
双方达成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是否有效的问题??
本案买卖行为发生在七部委发布公告之前,虽然本案中的π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但具有商品属性和财产价值,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买卖所谓“虚拟货币”,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虚拟货币”的持有和合法流转。本案中双方均为“摸金派”APP平台的会员,谭天对通过平台购买π币的交易方式、购买π币相对方、增值获利规则和买卖风险等情况是明知的,并已经通过平台实际自行购买过π币,谭天在庭审中亦表示其向覃冬源购买π币时已明知该虚拟货币增值获利的方法,应预见该虚拟货币可能存在的交易风险,尤其在π币价格由平台自行决定的情况下,谭天对于平台承诺的投资回报率明显不符合正常的市场投资收益是明知的,其应当意识到平台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设立,存在资金风险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就该平台上π币交易达成买卖的合意,应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覃冬源已将相应π币交付给谭天,谭天亦向覃冬源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现谭天因π币价格下跌,要求覃冬源向其返还购币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涉案交易平台目前仍可正常登录使用,π币交易仍可进行,谭天仍持有通过交易获得的π币及增值部分,谭天也并没有就40万元实际损失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所以交易造成的后果和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载明,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同时该公告也提醒投资者,代币交易存在多重风险,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从以上规定可知,虚拟货币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不能进行发行融资,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但该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应理性投资。
References[1]?参见:覃冬源与谭天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琼01民终964号、谭天与覃冬源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裁定书(2020)琼民申305号。
[2]?参见《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参见《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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