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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云币哪个平台有|联盟分析-知产解析 : 擅自抓取平台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

摘要:|合规联盟原创出品?|本案入选2019年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是擅自抓取、使用他人数据而引发的典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例。从平台经营者通过投入转化获得竞

|合规联盟原创出品?|

本案入选2019年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是擅自抓取、使用他人数据而引发的典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例。从平台经营者通过投入转化获得竞争优势、尊重平台与用户的约定等角度,判定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前端及后端全部数据享有合法权益。通过绕开或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手段实施的数据抓取和展示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该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了平台数据展示规则,影响平台与用户之间协议的履行,构成实质替代,分流潜在用户流量,影响平台商业收益。

本案裁判亦结合链接服务的本质、设链方的义务、链接的呈现效果等因素,对擅自抓取他人数据的行为和正当的“链接”行为进行了区分。

案情

案号:(2017)京0108民初24510号、(2019)京73民终2799号

原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本文简称:“微梦公司”)

被告:上海复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本文简称:“复娱公司”)

微梦公司是新浪微博平台的运营者及服务提供者。经数年经营,新浪微博已拥有巨大用户群体,是娱乐明星分享动态的重要平台以及娱乐媒体和追星用户的主要关注和交流平台。复娱公司是饭友App的运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其未经许可在饭友App中的明星帐号中设置微博专题,并嵌套该明星的新浪微博界面,完整地展示了该明星微博包括界面和内容在内的全部数据。复娱公司在使用新浪微博数据时还屏蔽了新浪微博中的部分功能且添加了自有功能。微梦公司认为,复娱公司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裁判要旨:

01

微梦公司与复娱公司是否构成竞争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常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经营者应具有竞争关系。对于竞争关系的判定不应仅限于同业之间的竞争关系,而应从经营者实施的经营行为本身是否在本质上构成竞争进行判断。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虽然微梦公司经营新浪微博(包括网页端和移动端),复娱公司经营饭友App(移动端),前者是向用户提供创作、分享和查询信息的社交媒体平台,也是向众多第三方应用提供接口的开放平台,后者则是向明星粉丝提供服务的应用,但经营载体和具体服务的不同并不影响双方都提供网络社交服务这一实质。

其次,虽新浪微博面向的用户群体不局限于明星粉丝,经营范围和服务类型也较饭友App宽泛,但就被诉行为涉及的用户群体和具体业务而言,新浪微博和与饭友App的用户和经营范围显然是高度重叠的。

再次,在当前的互联网环境下,流量和数据是互联网公司争夺的最为主要的资源,在此背景下竞争的本质亦是对流量和数据的争夺。而无论是新浪微博还是饭友App,其之所以针对明星粉丝设计和开发特定功能,均是为了尽可能吸引对明星感兴趣的粉丝用户,从而获得用户流量,留存与用户相关的数据从而进一步提供网络服务。

因此,微梦公司和复娱公司作为互联网经营者,在争夺用户并使用网络数据方面亦存在着此消彼长的竞争利益。综合上述因素,微梦公司和复娱公司具有竞争关系。

02

复娱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据此,结合本案被诉行为的表现形式,可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其予以调整,应考量是否符合以下要件:一是涉案新浪微博数据是否具有商业价值,能否给微梦公司带来竞争优势;二是被诉行为是否属于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了妨碍、破坏新浪微博的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微梦公司就涉案新浪微博数据是否享有合法权益?

本案中,首先,新浪微博作为社交媒体平台,微博前端界面设计的美观程度,页面各类信息的排布、各类主题的选择与用户体验需求的匹配度,以及微博帐号中的内容与用户期待的契合度等,均属于可吸引用户注册、使用的因素,系新浪微博在社交平台这一市场中的竞争优势的反映。

其次,根据公证书中显示的《微博服务使用协议》,微梦公司对用户发布在新浪微博平台上的内容享有独家权利并可享有转授权之权利;在提供微博服务过程中可以各种方式投放各种商业性广告或其他任何类型的商业信息并向用户发送此类信息;为用户提供包括信息发布共享、关系链拓展、平台应用程序等功能、软件和服务等。前述约定系微梦公司与新浪微博用户之间就相关权利作出的约定,在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民事主体自行达成的协议之内容系其自愿对自身权利义务作出的安排,协议之效力应为有效。

据此,结合微梦公司提交的网页截图中关于新浪微博的相关数据和报道,可以认定微梦公司作为新浪微博的运营者,对涉案新浪微博前后端全部数据享有权益,并通过新浪微博这一生态链实现商业利益。即,涉案明星新浪微博中的数据对于微梦公司显然具有商业价值,微梦公司可就他人非法抓取并使用该数据的行为主张权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被诉行为的正当性判断

1、复娱公司关于其设置了新浪微博链接的辩称是否成立?

明星帐号中的微博内容在饭友App中得以展示,是复娱公司非法抓取新浪微博数据所致,还是复娱公司设置链接所产生的结果。《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释义》将“链接服务”定义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所属网站提供的某信息标题后放置(亦称埋置)存放该信息详细内容的网络地址,用户点击该信息标题后,网络服务提供者给用户提供出该信息的内容。”从该定义可知,链接服务的本质是提供信息定位工具,提供链接服务的主要目的则在于便利网络信息共享。

因此,对于设链方而言,其所提供的链接服务应完整呈现被链信息,而非根据设链方的经营安排或其他需求对被链信息进行选择性增删。

第一,公证书显示,新浪微博中有主页、微博、头条和相册四个专题,但饭友App的微博中仅有主页和微博两个专题;

第二,新浪微博中的赞、关系、可能感兴趣的人、超级话题、明星百度贴吧、票务信息和购买通道、他的粉丝也关注、明星势力榜、关注其他明星等内容和功能,均未出现在饭友App中的微博界面中;

第三,新浪微博中微博发布的时间仅具体到年月日,饭友App的微博发布时间则具体到发布的时刻;

第四,新浪微博中的点赞、评论和转发数仅显示到万位数,饭友App中的相应部分则显示到个位数;

第五,就同一特定微博而言,新浪微博中的评论数多于饭友App中的相应微博,且饭友App中的评论及回复内容均不完整;

第六,复娱公司虽称因界面所限而无法显示完整的新浪微博内容,但未就此作合理解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综上,法院认为明星帐号中的微博内容是复娱公司非法抓取新浪微博数据所致。

2.复娱公司抓取新浪微博数据并在饭友App中进行展示是否妨碍、破坏了新浪微博的正常运行?

饭友App中微博的专题分类少于新浪微博中的专题分类,二者微博的发布时间、点赞、评论和转发数量具体化的程度亦不同,且新浪微博的此类信息相较于饭友App精简等事实,可以推定复娱公司并非仅抓取新浪微博前端已公开的数据,而系抓取新浪微博的后台数据,否则,难以解释前述差异。结合一般常识以及微梦公司关于其对新浪微博数据采取了反爬虫机制等技术措施的陈述,复娱公司系通过绕开或破坏微梦公司技术保护措施的手段,实施了抓取和展示新浪微博数据之行为。

在此基础上,结合如下理由:

第一,根据《微博服务使用协议》,微梦公司对新浪微博享有包括数据在内的独家权益;故其依据民法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在享有权益的同时必然要负担维护数据运行,保护用户数据安全或支付相应对价等义务,而复娱公司抓取涉案新浪微博数据并进行展示,必然会影响微梦公司与用户间协议的履行。例如,导致微梦公司的独家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对数据维护等的投入无法获得相应回报,或将减损用户数据安全程度。

第二,微梦公司提交的时间戳证据显示用户如要在新浪微博中查看涉案新浪微博帐号的全部内容,均需要注册、登录新浪微博。复娱公司抓取这些新浪微博帐号数据并较为完整地展示在了饭友App的微博专题中,使得饭友App用户无需注册或登录新浪微博帐号即可查看新浪微博全部内容,显然破坏了新浪微博数据的展示规则。

第三,饭友App中涉案明星帐号下微博的界面设计和发布内容与新浪微博基本一致,基于正常的阅读习惯,明星粉丝用户在饭友App中浏览完相关内容后再回到新浪微博查阅相关内容的概率很低。因此,就涉案明星微博而言,饭友App已对新浪微博构成实质性替代。

第四,复娱公司开发的饭友App系粉丝追星平台,被诉行为使得相当部分的明星粉丝用户可以不注册、登录新浪微博即查看到明星微博帐号中的内容,显然既实际分流走了微梦公司的潜在用户流量,也影响了微梦公司通过新浪微博可以获得的广告、票务等商业收益,给微梦公司实际造成了损失。

第五,微梦公司未向复娱公司开放该涉案新浪微博数据,复娱公司被诉行为也无因用户对涉案数据进行了自主安排、授权等因素而免责等可能。

综上,法院认为,复娱公司抓取新浪微博数据并在饭友App上进行展示妨碍、破坏了新浪微博的正常运营,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复娱公司立即停止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激动网首页刊登声明,就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微梦公司消除影响;复娱公司赔偿微梦公司经济损失193.2万元及合理开支16.8万元。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思考

大数据时代,数据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对企业的经营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竞争对手之间的竞争,在互联网背景下,越来越演变成数据之争,数据逐渐成为公司的核心资产。

本案裁判不仅对数据链接与抓取行为作了细致的区分,对替代性产品的数据抓取和使用行为的正当性作了充分论证,亦为网络数据权益的司法保护提供了指引,体现了司法对网络数据保护迫切需求的及时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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