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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圈朴哥  

虚拟货币往来中的不当得利如何认定

摘要:被告在原告公司还在进行"矿位"、"HCB"等交易,以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在微信中联系处理。
案情简介
 
原告系从事区块链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业务的公司。
 
2020年11月23日,原告通过账户0x87560A500a74 f0451F6535Cb527109a3f61096C1向被告账户地址0xED89D7fcEAC63Ad309A793F99D5aFdb20305CD26转入11个ETH(以太币);交易号为0xbc7f828ef12819dca770c951 fd527238c7cb8e386fdbc8b3a78d4bf581338d22。转账详情中还有“矿工费 0.000441000030639 ETH”等字样。
 
被告在原告公司还在进行“矿位”、“HCB”等交易,以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在微信中联系处理。
 
现原告认为上述11ETH以太币系原告工作人员因操作失误转至被告的账户中,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双方发生纠纷,而诉至本院。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错误支付的11ETH以太币;2、被告赔偿原告因维权而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合计1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另,2019年11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火鸟云节点存储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第六条约定抵押、收益、结算,均使用YTA,即网络虚拟货币油塔币。

裁判结果
 
经审理后,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本院认为,本案诉涉的为网络虚拟货币ETH以太币。被告辩称国家明令禁止以太币流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调整范围的意见。本院认为,目前国家未认可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禁止其作为货币进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动,但并未否认以太币可以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故本院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本案中,原告诉称其工作人员因操作失误,导致11ETH以太币转至被告的账户中,被告构成不当得利;而被告提交了相应证据证实原、被告间有购销合同等交易和经济往来,且抵押、收益、结算等,均以网络虚拟货币交易,双方还有“矿位”、“HCB”等交易情形;而原告提交的转账详情中也记载有其他ETH(以太币);虽ETH以太币和YTA油塔币属于不同的网络虚拟货币,但原告也认可不同的虚拟货币在网络中可以相互兑换,故原告述称ETH以太币和购销合同中的YTA油塔币无关联性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现原告主张被告构成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在原告方,现被告已举证证实双方存在多种经济往来,而原告却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被告占用11ETH以太币不具有合法性,原告对此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诉请被告返还11ETH以太币的诉请,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诉请的交通费、住宿费,双方就此并未约定,原告的该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原标题:《【每周一案】虚拟货币往来中的不当得利如何认定》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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