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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虚拟资产全款买房,究竟是否受法律保护?法院的最终判决亮了

摘要:某开发商甲公司开发了某楼盘,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是某虚拟资产的会员之一。但由于楼盘位置一般,为了促进销售,便向会员介绍可以用该虚拟资产冲抵购房款。刚好张三也是该虚拟资产的会员之一,便决定用虚拟资产购房。

【案情简介】

某开发商甲公司开发了某楼盘,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是某虚拟资产的会员之一。但由于楼盘位置一般,为了促进销售,便向会员介绍可以用该虚拟资产冲抵购房款。刚好张三也是该虚拟资产的会员之一,便决定用虚拟资产购房。


 

2018年10月25日,张三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甲公司的两套商业用房。每套房屋35万,总价款合计70万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付款时间为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当天,张三由于虚拟资产金额不够支付全款,于是先支付了3万元人民币,剩余67万元房款全部通过虚拟资产支付。甲公司于当天向张三出具了两张购房款财务收据,一张是3万元的现金收据,一张是67万元的虚拟资产的收据(该收据专门备注有某某虚拟资产)。购房款支付完毕后,甲公司也于同一天在房管局为张三办理了两套房屋的网签备案登记(有登记证明)。

2018年11月2日,张三去国税局缴纳了两套房屋的契税和印花税(有完税证明),并于同一日前往房管局缴纳了两套房屋的专项维修基金(有专用收据)。

张三办理完这些手续后,便回家等着甲公司办理产权证。直到2019年7月,张三得知虚拟资产平台关闭,便通过微信询问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购买的两套房屋什么时候时候办理房产证,但是,王某均不予理睬。张三无奈之下便于2020年2月发函给甲公司,要求甲公司限期办理房产证。但甲公司还于2020年5月发函给张三,要求张三支付剩余购房尾款67万元。

张三无奈,只有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


 

【争议焦点】

关于本案,争议比较大,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首先,本案中以虚拟资产支付房款违背了我国关于货币的管理政策,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和支付行为均无效。因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规定,我国唯一具有货币价值的,唯一能流通且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的货币是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尚未发行任何虚拟货币数字货币

其次,即使合同和支付行为有效,但张三仅凭财务收据不足以证明已经张甲公司交付虚拟资产以及虚拟资产和人民币之间的兑换关系。

最后,现在该虚拟资产严重贬值,即使张三已经支付完房款,对开发商甲公司来说,显失公平。

另一种观点认为:首先,甲公司对该虚拟资产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甲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虚拟资产系非法产品。

其次,甲公司出具的两张收据,一张为现金收据3万元,另外一张为虚拟资产的收据67万元。两张收据金额相加刚好等于合同约定的总房价70万元。同时,张三和甲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当天付清房款,收据出具的时间和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同一天。且甲公司在当天也为张三办理了网签备案登记,加之张三在合同签订后已经缴纳房屋契税和维修基金。除此之外,若张三真未完成交付虚拟资产,甲公司却在签订合同后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内一直未催告张三付款,而是在张三发函催告办理房产证后,再发函要求张三支付尾款67万,明显不符合常理。因此,上述证据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明张三已将相应的虚拟资产向甲公司支付。

第三,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王某也为该虚拟资产的会员,在经济活动中应当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也应当预见到虚拟产品的交易存在风险,且任何产品交易价格包括虚拟产品都会在不同的时间段受市场影响波动,并非一成不变。现甲公司仅仅以虚拟资产贬值来证明张三存在欺诈行为、显失公平,该理由不充分。

综上,根据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及意思自治原则,张三与甲公司使用虚拟资产充抵购房款的行为合法、有效,故张三已经履行支付全部房款的合同义务。


 

【案件结果】

最终,该案通过一审、二审、再审,张三最终赢得了胜利。

对于该案,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来源: 凉茶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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