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数字货币,国家金融主权的象征!
主权数字货币与非主权数字货币(私人数字货币)的划分,是在数字货币概念产生后,因各国对将数字技术用于国家主权货币发行流通的重视而出现的认识。数字货币最初都用来指称非主权数字货币,由于数字经济时代,数字货币特别是基于区块链和数字加密技术而形成的数字加密货币,在发行、流通、支付、结算、监管等方面均存在巨大的优越性,各国政府开始重视本国货币数字化的问题,数字货币领域由此便出现了主权数字货币和非主权数字货币的分野。
对应于私人数字货币,主权数字货币也称为主权信用数字货币,是指以主权国家政府(央行)的名义发行,以数字形式表现的、作为法定货币使用的货币。早在2013年,就有学者倡导由国家和中央银行发行并控制的官方数字货币(OfficialDigitalCurrencies,简称ODC)。2014年12月,厄瓜多尔推出了DE.加密数字支付系统(2018年停止运行) ; 2015年,突尼斯使用区块链技术创建了该国数字版法币Edinar,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发行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货币的国家。
2016年6月,加拿大中央银行启动了基于分布式账本技术(DLT)的Jasper法定数字货币项目实验; 2016年11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推出基于分布式记账的SGD-L数字货币,作为银行间数字货币清算方案; 2017年,瑞典启动了基于账户与价值的零售型数字货币E-Krona项目; 2018年,委内瑞拉发行了以原油作为实物抵押的加密数字货币———石油币。此外,欧盟、日本、韩国、南非等国(地区)也正在考虑推出自己的数字货币。随着数字技术和金融科技的发展,考虑推出本国主权数字货币的国家越来越多。
货币流通是货币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在不同主体之间连续不断地运动。主权数字货币跨境流通是一国主权数字货币跨越该国设定的流通范围而在其他国家、地区发挥价值尺度、支付手段、储藏手段等货币职能。由于中国主权范围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均有不同于人民币的流通货币(港元、澳门币、台币),与纸质人民币一样,在我国,数字人民币的跨境流通当然也包括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流通。从某种意义上说,当主权数字货币出现时,其跨境流通就具有一定的必然性。这是因为:
第一,作为主权货币一种存在形式的主权数字货币,通常与纸币和铸币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法偿性,因而,当某一国家的主权货币能够跨境流通时,必然意味着以数字形式表现的主权数字货币同样可以在境外流通。
第二,货币作为一种交易媒介,其流通范围实际由经济贸易的范围所决定。正如马克思所言:“商品流通直接赋予货币的运动形式,就是货币不断地离开起点,就是货币从一个商品所有者手里转到另一个商品所有者手里,或者说就是货币流通。”根据比较优势理论,各国根据自身的优势和劣势,开展不同商品和服务的出口和进口,对贸易各方都能带来巨大的利益,因而,国家间经济贸易活动是必然的。国家间贸易需要以货币作为交易媒介,因此,跨越国境的贸易活动必然引起跨越国境的货币运动。随着国际贸易的出现,主权货币的跨境流通也就势在必然。当主权货币以数字形式表现时,其跨境流通也同样不可避免。
第三,主权数字货币的优越性决定,其在跨境商品、服务贸易中必然会有越来越多的应用。与纸币和铸币等传统货币相比,数字货币具有以下明显的优势:
(1)低成本。无论是发行还是流通,数字货币的成本都远远低于传统货币。发行数字货币无需消耗大量的纸张、印制材料和印制设备,数字货币在流通过程中也无需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远距离运送和保护。它便于携带并可避免各种危险,更不需要因为流通过程中的损耗而不断进行更新,这无疑会节约大量的资源、能源消耗。特别是在远距离的跨境流通中,数字货币的低成本优势更为突出,因为除了可节约以上成本外,数字货币与传统货币相比,在过境、兑换和支付方面也可以节约大量成本。
(2)更快捷地流通。通过区块链、分布式账本、智能合约等不同的技术手段,数字货币可以实现点对点的及时支付,在相关国家间存在适当制度安排的情况下,这种快捷支付的效果同样可以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间实现。
(3)安全性。在货币跨境流通中,流通过程的安全至关重要。数字货币存放于手机等终端设备的数字钱包中,可以有效避免携带纸币可能出现的被盗窃和丢失风险。同时,数字钱包可设定限额管理并实行实名制,通过设置密码防止盗用行为,即便发生了盗用行为也可进行挂失。此外,数字货币具有可追溯性,在被盗用时,有权机关可以依法定程序通过相应的数据验证和交叉对比,追踪违法者,打击盗用行为,追回相应损失。
(4)隐私性。数字货币根据其采用的技术路径不同,均有不同程度的隐私性。例如,根据央行对DC/EP的可控隐私性设计,使用数字人民币进行一定限额内的交易可以实现完全匿名化,从而可以更好地保护使用人的隐私。
(5)更便于监管。通过数字货币运营系统,监管部门可及时充分地掌握数字货币流通中的各类信息,并在分析的基础上对数字货币运行实行更有效的监管。在主权数字货币跨境流通中,相关主权国家监管机构可根据及时获得的信息对跨境流通货币实施投放、回收等操作,并根据宏观政策目标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主权数字货币是相对于非主权数字货币而言的概念。对于数字货币,目前有不同的理解。广义的数字货币是与纸币、铸币等以一定物理形态出现的传统货币相对应的概念,在这种意义上,数字货币可以说是各种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货币。它包括基于银行账户的第三方支付系统现金记账信息,如通过支付宝、微信支付实现的电子记账信息; 也包括各种网络经营者在其平台内部使用的以货币命名的虚拟货币,如各种网络游戏经营者为玩家提供的游戏币;还包括基于节点网络(如区块链)和数字加密算法而形成的数字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Facebook发布的加密货币Libra(现改名为Diem)等。在一些人看来,诸如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系统中使用的货币,实质上就是一个国家的法定货币,除此之外,并没有其他性质的货币存在;游戏平台中的各种货币,仅在系统内部为特定目的使用,并不具备典型货币的任何职能,因而本质上都不是真正的数字货币。基于区块链和数字加密算法而形成的货币,不代表实质商品或货物,发行者亦没有兑现实物义务,其本质上是一种货币替代物及支付工具的数字资产,因此是真正意义上的数字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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