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拟修例设虚拟资产服务发牌制度
摘要:2月4日,港府向立法会提交文件,建议修订《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订立"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发牌制,以及贵重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注册制度,规定这两个行业须履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法定责任,加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以维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来源:观点地产网
观点网讯:2月4日,港府向立法会提交文件,建议修订《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订立“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发牌制,以及贵重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注册制度,规定这两个行业须履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法定责任,加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以维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根据建议,政府将“虚拟资产”界定为以数码形式表达、计算或储存价值的资产单位,用作公众接受的交易媒介、可作货物或服务付款、清偿债项或投资用途等。只有在香港成立并设有固定营业地点的公司,或在其他地方成立但在本港根据《公司条例》注册的公司,方会获考虑发给“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牌照。“虚拟资产”交易所须在发牌制度实施后180天内,向证监会申领服务提供商牌照。
至于有关贵重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注册制度,政府建议制定两级注册制度,交易商须向海关注册。第一级注册,适用于无意进行12万元或以上现金交易的交易商,第二级注册则适用于涉及12万元或以上现金交易的交易商;至于来港参加珠宝展销会的海外交易商可获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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