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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分析-知产解析 | 员工发明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摘要:联盟分析,知产解析

案情介绍

2016年5月3日,上海沪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黄小勇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为自签订日起的无固定期限的合同,黄小勇在测试管理部门担任测试部经理职务,其工作地点为深圳及根据上海沪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发展要求派遣的工作地。在同年4月28日,双方曾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黄小勇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自前述劳动合同签订日始,黄小勇在沪景分公司处任测试部经理一职直至2017年2月。

涉案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9月27日,申请人和发明人为黄小勇。涉案专利申请说明书载明:本发明实施例属于网络安全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基于伪装的网络空间安全防御方法及系统。本发明实施例是这样实现的,一种基于伪装的网络空间安全防御方法,所述方法包括:控制器接收交换机转发的包括网络地址信息的IP分组数据包;在所述网络地址信息与预存的伪装目标的虚拟网络地址匹配时,控制器下发第一组流表至所述交换机,所述第一组流表存储伪装目标的真实网络地址与伪装目标的虚拟网络地址的对应关系;所述交换机根据接收的第一组流表,将所述网络地址信息从伪装目标的虚拟网络地址转换为伪装目标的真实网络地址。

在先专利的申请日为2015年5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3月2日,专利权人为上海沪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人为黄小勇。2016年4月8日,颐和公司与上海沪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转让证明》,由颐和公司将在先专利的申请权转让至上海沪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先专利说明书载明:本发明涉及通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网络传输方法和网络传输装置。该发明的背景技术载明:地址解析协议是根据IP地址获取物理地址的一个传输控制协议/IP协议。主机发送信息时将包含目标IP地址的ARP请求报文广播到网络上的所有主机,并接收ARP回应报文,因此确定目标主机的物理地址。ARP是个早期的网络协议,其利用以太网的洪泛特点,能够很方便的用来查询主机的MAC。

沪景公司认为涉案发明创造是迷网系统及/或诱捕系统的核心技术,而黄小勇在沪景分公司的本职工作就是组织参与涉案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的研发测试。涉案发明创造系黄小勇在沪景分公司任职期间做出的与其承担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涉案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应归属于沪景分公司。黄小勇违反其与沪景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及保密协议的相关约定,未经沪景分公司许可,擅自将沪景分公司研发团队共同研发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意图据为己有,损害了沪景分公司的合法权益,遂诉诸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涉案发明创造是否系黄小勇在沪景分公司处承担的本职工作中作出。一审法院从黄小勇本职工作与涉案发明各自所属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差距以及技术手段的传承性等四个方面展开论述。

首先,从所属技术领域角度而言,黄小勇在沪景分公司处所从事的包括蜜罐系统的研发、诱捕系统及SAP的测试等工作,均系实施在先专利,即黄小勇的本职工作属于传统数据通信网络技术领域。根据在先专利的说明书以及展示沪景分公司上述产品性能的相关证据,均未涉及新一代数据通信网络技术。因此,虽然二者同属于通信技术领域,但黄小勇的本职工作与涉案发明创造分属于采用不同通信标准的新、旧网络技术领域。

其次,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言,在先专利涉及一种同时具有ARP代理功能和地址转换功能的网络传输装置和控制该两种功能的一种网络传输方法。ARP代理功能是传统的蜜罐软件的基本功能,地址转换功能则广泛的存在于防火墙、家用路由器等产品中,上述功能均属于现有的网络安全技术范畴。沪景分公司将ARP代理功能加入到其防火墙硬件中,与防火墙具有的地址转换功能一同实现了在先专利的诱捕功能,沪景分公司将该部分产品称为诱捕系统。

而涉案发明创造即为解决这一问题,将网络中有限的伪装目标虚拟化为一个复杂的伪装网络,欺骗恶意流量的同时可以增加恶意流量的调入比率,从而对恶意流量的研究提供便利。虽然沪景分公司技术与涉案发明创造均可提供“散布假地址”功能,但由于涉案发明创造涉及新型OpenFlow网络标准下大型网络的控制和交换技术,除了“散布假地址”功能之外,还可提供“隐藏真网络,散布假网络”的功能,其技术方案的其他功能亦实现于大型网络中,相比前述沪景分公司仅涉及局域网中主机的网络安全技术,二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显然存在实质性差异。

再次,从技术差距的角度而言,二者存在如下三个方面的技术差距:

第一是通信标准的不同。如前所述,在先专利以及沪景分公司为实施该专利的诱捕系统和迷网系统均属传统网络通信标准领域的技术范畴。涉案发明创造系围绕完全不同于传统网络通信技术的新一代网络通信标准OpenFlow研发的技术方案。第二是二者路由控制技术所涉网络不同。在先专利公告文件以及沪景分公司有关其诱捕系统、迷网系统的证据材料显示,沪景分公司的技术仅涉及传统网络中的局域网中的主机,并不具有在互联网等大型网络中提供路由和交换功能的能力。涉案发明创造的背景技术OpenFlow网络技术是为实现在大型网络的路由功能和交换功能,故涉案发明创造系应用于大型网络的技术方案。第三是技术方案的不同。在先专利对于实现诱捕功能所采用的“网络传输方法”技术方案如下:判断来自网络侧的请求报文是否与预设条件中的ARP请求报文相匹配,如果匹配成功,则响应一带伪装MAC地址的ARP响应报文,即散布假地址;如果匹配不成功,则响应真实的MAC地址。该专利同时还提供了一种实现上述技术方案的网络传输装置。综上,黄小勇的本职工作与涉案发明创造之间存在根本性的技术差距,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

最后,从而这技术手段之间的传承性而言,由于黄小勇的本职工作与涉案发明创造所涉技术领域是新、旧代际的网络通信技术领域,由此决定涉案发明创造的技术起步点远高于沪景分公司的技术。沪景分公司的技术核心是传统网络通信标准下局域网中的防火墙硬件及芯片技术,黄小勇在沪景分公司处工作时接触的也仅限于该通信标准的局域网中的蜜罐系统软件研发以及SAP的测试。然而,涉案发明创造则涉及新一代网络通信标准下的大型网络的路由控制技术。因此,二者之间并不存在技术手段之间的传承关系。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沪景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沪景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1、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发明专利权属纠纷的案例。关于涉及职务发明的权属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或者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判断一项发明创造是否为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应当具体考察发明人的工作职责范围、具体工作内容等是否与发明创造的研发存在关联,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发明创造与发明人所在单位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联系就认定该发明创造为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本案中由于涉案发明创造与黄小勇本职工作涉及的沪景分公司迷网系统产品在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等方面存在实质差异,故可以认定黄小勇的具体工作内容与涉案发明创造的研发不具有关联性。

综上,综合考虑黄小勇任职沪景分公司期间的工作职责范围、具体工作内容,根据沪景分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认定涉案发明创造系黄小勇任职沪景分公司期间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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