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河南上百人陷入“新时代资本运作”传销骗局 却把新时代公司告上法庭
3月10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裁定书。鹰鉴在裁定书上看到,来自河南省濮阳县的刘某保向法院诉讼请求确认其与新时代公司之间存在股东会员身份,即确认其为新时代公司的股东。
刘某保起诉称,2009年至2017年期间,新时代公司以央企的名义,用支持民族品牌和支援灾区重建为由,采用参股、扩股的形式让全国各地的志愿者成为其公司会员。
当时介绍该项目的人员,为了向其证实他们是新时代公司的业务员,都会打开新时代公司的官网,输入他们持有的会员卡号,官网就会显示他们作为股东会员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手机号码、银行卡号、开户行、推荐人姓名等,为了投资安全,很多人又到公司总部去参观、考察、求证,得到时任总经理黄某刚的接待。
我们决定参股该公司,按要求提交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开户行地址、手机号码,交纳了33500元参股该公司后,次月中旬即收到新时代公司的“国珍”产品和国珍专营优惠卡,登录该公司官网,输入优惠卡号,我们提交的入股信息都录入了该公司的数据库。
我们持个人的国珍优惠卡到新时代公司的专营店,购物享受折扣优惠,只要为公司发展会员,我们手机号次月就会收到公司短信发送的业绩报酬,并提示三个月内到银行查询。
如今,公司拒不承认和我们存在关系,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
新时代公司答辩称:刘某保提供的会员卡不能作为证明股东资格的有效证据,其主张确认股东身份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向公司认缴出资是获得股东身份的前提条件,有效证据是持有出资证明书等,刘某保称以33500元入股公司,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将货币出资交付公司,也无法提交证明其股东身份的其他材料。
我公司制作发放会员卡只是为了刺激消费,激发消费者购买欲,并形成相对稳定、长期的客户群,这是市场运作中惯用的商业营销模式,发放会员卡是事实行为,并不是法律所认可确认某种资格、身份的确认。
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等处理,根据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涪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刑事判决书,分别认定陈某昌、刘某保等人加入“新时代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以拉人头收取人头费从事“资本运作”。
其犯罪模式为新人申购10股,缴纳33500元,众原告在事实与理由中陈述的情况与陈某昌、刘某保等人刑事犯罪情形相同,涉及金额均为33500元,案件的发生时间、地点等要素等均与该传销犯罪存在高度重合,且本案中的部分原告曾因该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者作为证人接受侦查机关询问,部分原告在庭审中陈述的内容与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完全一致,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院认为:根据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刘某保、陈某昌等人在四川省绵阳市以“新时代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与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交纳的金额即为33500元,结合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刘某保所诉求的33500元高度慨然性属于其从事犯罪活动的一部分,不属于民事案件处理范畴,故刘某保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起诉要件,对于刘某保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刘某保的起诉。
鹰鉴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与刘某保类似的案件高达100多起,原告全部都是河南人,但不是拒不出庭,就是被法院驳回起诉。
鹰鉴还获悉,去年5月份,新时代健康产业官网发布了一条声明,大致内容是新时代公司不存在任何以“西部大开发”、“新时代资本运作”、“3800元一单”、“33500元”等为名义或类似的经营模式,上述违法行为与我公司无关。
同时该声明还提到,以“连锁经营”等为名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打着“援建灾区”、“西部大开发”的幌子,以包车、招工及搞工程为名骗取人员加入,其中典型的做法是以“缴纳3800元一单或33500元等形式拉人加入组织”到四川省绵阳等地,以销售松花粉保健品为名进行传销活动。以上行为均系违法性质。[此文来源鹰鉴,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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