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一传销头目被劳动教养不服已上诉
劳教人员宋雪梅由于不服劳教机关对她的劳动教养决定,将南宁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告上法庭。4月12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劳教委对宋雪梅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宋雪梅不服这一判决,目前已提出上诉。
今年40岁的宋雪梅是黑龙江省大庆市人。2007年12月,她陪母亲到南宁治病,期间,传销人员李增慧(另案处理)向她极力推荐“北部湾大开发纯资本运作项目”。宋雪梅说,因为没有涉及到具体产品,再加上当前的北部湾大开发热,所以她压根没有想到这是传销。在交纳69800元的“加盟费”后,宋雪梅加入了“资本运作”行业,开始积极发展下线。
2008年4月,宋雪梅以“北部湾开发”为由,邀请朋友常某来到南宁,向其讲授“资本运作”的基本模式及奖金分配方法等。在她的鼓动下,常某交款加入了这一组织。而后,常某如法炮制,将李某发展为下线……由于发展下线“有功”,宋雪梅最后得以晋升“老总”级别,按“行业规定”履行组织其伞下人员开会学习、为下线所发展新人讲课和安排申购手续、发放工资提成等职责。
2009年9月14日下午,李增慧、宋雪梅等9人在南宁市民主路一茶庄开会时,因涉嫌传销,被南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三大队一举抓获归案。警方随后对宋雪梅等租住的出租屋进行了搜查,结果当场搜到了一批“资本运作”传销资料。当时,宋雪梅等人对自己参加传销组织并积极发展下线、从中获利的事实均予承认。次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宋雪梅被警方刑拘。
2009年10月14日,宋雪梅获释,理由是“情节轻微”。但这次“释放”,对她来说,只是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转到广西女子劳教所。因为在同一天,南宁市劳教委作出131号劳教决定书,决定对宋雪梅劳教一年。在家人的帮助下,宋雪梅随即聘请律师,状告南宁市劳教委,要求撤销对她的劳动教养决定——因为她认为,自己纯粹是传销的受害者,而不是害人者。
宋雪梅的委托代理人李见国认为,这几年,传销活动越来越隐蔽,拉人头入伙时从不公开宣称从事的是违法传销,甚至有的还披着“合法的外衣”。正因为如此,才有众多不明真相者上当。而宋雪梅其实就是这样一个被诱骗入伙的传销者。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工商部门处理。所以南宁警方发现宋雪梅参与传销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后,应当移交工商部门查处,而不应该送她到劳动教养所。
李见国还提出,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实行劳动教养的人,必须是屡教不改、受过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人。而宋雪梅此前从未有这方面的经历和记录。而且,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需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但南宁市劳教委在作出决定之前,根本就没有和宋雪梅所在街道及其家人联系。国家打击非法传销活动,本无可非议,但在对待像宋雪梅这种被诱骗参与者,理应依法区别对待和处理,而不能不讲程序。
对此,南宁市劳教委认为,之所以释放宋雪梅,是因为她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但她明知传销是违法组织,仍教唆他人加入从中牟利,所以将其行为定性为“教唆他人违法犯罪”,并送其劳动教养,并无不当。至于作出劳动教养决定书前,是否要征询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或街道的意见及告知其家属的问题,《公安部法制司关于审批劳动教养案件有关程序问题的批复》有规定:“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组织的意见,不作为审批劳动教养案件的必经程序”。
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宋雪梅自愿加入传销组织后,利用自己熟知财务常识,充分掌握传销组织运作模式的有利条件,积极劝诱他人购买虚拟份额,并通过传授诱骗技巧,鼓励下线发展下线,藉此晋升“老总”,所以公安机关将其行为定性为“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依据充分。宋雪梅声称自己系被胁迫、被诱骗而加入传销组织。实际上,她从加入传销组织到案发前的一年多时间里,根本没人控制其人身自由,财产也未受任何威胁。她在明知该组织既无经济实体,又无任何产品流通,单纯以“虚拟份额”和发展下线作为牟利方式的情况下,加入传销组织,并积极“工作”,从而一步步晋升,最终荣升“老总”级别,主观故意明显,不存在免于劳动教养的情节。据此,一审法院支持劳教委的决定,认为该决定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宋雪梅不服这一判决,目前已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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