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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法院审理一起恶势力传销案 17人获刑 头目判处无期徒刑

摘要:6月4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对吴邦花等17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故意杀人、非法拘禁等罪等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故意杀人罪
6月4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对吴邦花等17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故意杀人、非法拘禁等罪等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邦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杨远宏等其他1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九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以杨应军(另案处理)为首的犯罪团伙,以被告人吴邦花、杨远宏、吴嚎、蒙仁标、杨兴龙、胡胜分、杨胜清、杨成龙(在逃)等人为骨干成员,裹胁其他成员,形成组织结构较为稳定、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盘踞在洛阳市瀍河区多个窝点,交叉作案,多次组织策划其团伙成员实施犯罪行为,通过限制通讯、贴身看管、语言威胁恐吓、殴打等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并不间断给被害人上课洗脑,迫使多名被害人交付钱财或诱骗亲友加入传销组织,并致一名被害人为了逃离该组织而跳楼后,不送医院及时治疗而死亡,社会危害较大,严重危害经济和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邦花、杨远宏、蒙仁标、杨兴龙、吴嚎、杨胜清、胡胜分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裹胁其他成员,形成组织结构较为稳定、有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的犯罪团伙,盘踞一方,交叉作案,多次组织策划其团伙成员实施犯罪行为,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予严惩。根据17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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