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法院公开宣判传销涉恶势力案 以推销“丽丝婷”化妆品的名义
近日
修水县打掉一批
黑恶势力
极大地震慑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
6月10日
修水县法院公开宣判
传销涉恶势力犯罪
判处14人
被告人席某等14人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案件
公开宣判
2017年7月以来
以席某为首的传销组织犯罪集团
在修水县非法进行传销活动
逐步发展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审理查明
2017年6月份以来,以被告人席某为首的传销组织,以推销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丽丝婷”化妆品的名义(实际并无产品),在修水县非法进行传销活动。多次以谈恋爱或介绍工作的名义,将被害人骗入传销窝点,采取非法拘禁的手段逼迫其加入传销组织,骗取财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时间长达一年多,受害对象人数众多,达到二十多人,逐步发展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其中,被告人席某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李某超、杨某为犯罪集团主犯,其他被告人为从犯。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席某、李某超、杨某、谭某、曹某学以推销商品等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产品(无实际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传销组织的层数达到五级,参与传销人数超过30人,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席某、李某超、杨某、谭某、曹某学、夏某东、潘某、刘某、陈某权、汤某星、程某康、王某光、王某谋、郑某宽采取长期关押的手段,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以被告人席某为首的传销犯罪组织,为共同实施传销活动,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人数达到14人,其中被告人席某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负责整个传销团队的管理,被告人李某超、杨某为重要成员,协助被告人席某管理其下面的传销团队,定期向席某报告工作及上缴传销组织收入,被告人谭某等十一人为一般成员,具体管理传销组织的日常事务。该犯罪组织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二十余次采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威胁恐吓的手段,逼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进行传销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侵犯他人人身自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该犯罪组织应定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同时,上述14名被告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席某、李某超、杨某为主犯,其余被告人为从犯。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席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某超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刑罚。
在审判长宣读完判决结果后,席某、李某超、杨某、谭某、曹某学五名被告人表示不服从判决,提出上诉请求,其他九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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