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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传销”还是“微信营销”?

摘要:1.有传销“味道”的微信营销 近日,来自沁水的李女士迷上了一种颇似传销的微信营销,在这里似乎可以实现自己的发财梦。自从5月以来,李
1.有传销“味道”的微信营销           近日,来自沁水的李女士迷上了一种颇似传销的微信营销,在这里似乎可以实现自己的发财梦。自从5月以来,李女士不断地通过自己的微信群,向自己的微信好友介绍一种“天上可以掉馅饼”的颇有些传销的微信营销。          令李女士着迷的是广州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公司介绍中,记者看到,这是一家致力打造一个全名电商、垂直电商的移动购物平台。公司标榜有自身的技术开发团队,利用微信第三方市场的兴起,开发了某某微信商城,实现消费创富的商业神话。          在该公司的微信平台上,公司称微商们一不需要守电脑,二不需要进货囤货发货,三不用讨价还价,四是利润佣金自动到账,懒人项目,轻松赚钱。只需要通过公司微信平台,添加关注,再到商城首页转发给朋友便可以拥有自己的微信商城了。          而在其利润分红中,李女士告诉记者,这里只要通过朋友的链接,任意消费128元就可以成为微商城总代理。累计消费128元,实现指尖管家,佣金拿八代。累计消费880元,分销商,多了一个无限层的渠道收入。假如一件商品100元的利润,分成80元和20元,80元按100%给8层会员。第一层拿其中40%,也即32元;第二层拿10%,也即8元;第三到五层各拿10%,也即8元;剩余的六到八层分别拿10%……只要累计消费880元的会员,可以拿无限层。20块钱的5%,就是1元,直推20人的团队300元的40%,直推50人的团队1000元的60%,直推80人的团队5000元的100%。   2.与传销的三种行为很吻合          就李女士所言的微信营销,6月23日,记者采访了省工商局相关人士。对此,省工商局相关人士表示,就目前而言,现在正规的直销企业不到60家,而李女士所参与的微信营销广州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非直销企业之一。因此,排除了其通过微信进行直销的范畴。          传销的基本定义,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其中,有三种行为可以认定为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因此,无论从传销的定义还是从认定传销的三种行为看,李女士所参与的微信营销,传销的“味道”颇为浓。虽然不能够完全断定是传销,但起码是涉嫌传销。   3.不少微信营销“近似传销”          无独有偶,在省城某事业单位任职的薛女士,最近频频在朋友圈发“面膜试用报告”,屡次在同学群内发这样的言论“一部手机、动动手指,敷着面膜就可以把钱赚了。”而微信另一边,同事刘女士默默地把同窗8年的薛女士屏蔽了。从此不看她的朋友圈。类似的例子今年以来非常多,为人们提供不少谈资。尤其是当网络红人“留几手”所写的“撕出朋友圈黑洞”一文被热传后,一些微商的传销模式被推到风口浪尖。          省工商局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早在5月20日,某报就刊载一篇《玩商,是低价旅游还是传销梦魇》的新闻,该新闻稿就是讲述90后李薇薇通过微信朋友圈接触到“WV梦幻之旅”的典型通过微信进行的传销案例。工商人士也表示,如果对这些案例作一些比较,可以说没有什么区别可言。可以这样断言,不少微信营销“近似传销”,是因它跟传销一样,其本质依然是依靠发展下线、发展人头为自己购买产品再对外进行销售。这种金字塔结构的层级代理把发展下线作为方向,销售者不需专业、信用等参考评级,代理只需要把货分销给下面的代理,就能把销售额做大。更无关售前售后各种问题的解决。   4.微信传销监管需多头并进           省工商局相关人士表示,就传统传销的认定而言,微信传销更为隐蔽。这种交易行为不受空间、地域的限制,在虚拟空间中不易暴露,而且网上交易甚至不需要上线和下线面对面的交流,通过微信支付、支付宝的交易行为让分销交易具有更强的隐蔽性。要想让工商人员进行入圈比较难,调查取证难度也非常大。从立法层面看,我国有专门用于打击传销的行政法律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工商部门在微信传销中存在着法律的缺位。           今年2月15日,微信公众平台就发布《关于整顿非法分销模式行为的公告》。公告表示,近期发现有用户在公众账号开展利用微信关系链发展下线分销,并进行盈利或诱导用户关注,此模式多数具有欺诈等非法性质。为维护广大用户的利益,维护公众平台的良好生态,一旦发现此类账号,将会进行永久封号处理。随后的“3·15”期间,微信平台又发布了《微信朋友圈使用规范》,其中将推广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广告等定义为违规内容。微信官方表示,一经发现,即删除内容,并屏蔽微信朋友圈。此外,还将视情节对该微信账号进行警告、限制功能,直至注销。           相关法律专家也表示,不论这个法律对传统传销的打击力度如何,光从载体的革新来看,这个条例对微商传销的打击肯定是杯水车薪。而相关法规中对网络传销不但没有明确的界定,也没有赋予工商部门相关查处权力,因此从执行、取证、立案等多方面整治手段来看,都是困难重重。基于此,实现真正的微信传销监管,需要从立法、行政手段、平台治理齐头并进才行。   5.谨防微信微商传销陷阱          今年以来,省工商局不断接到群众举报,有人通过微信微商活动,利用微信关系链推销产品、收取费用、发展下线搞传销。他们多以“免费旅游”“电子商务O2O”“微营销”为噱头招募会员和销售代表,宣称“一部手机,一个微信,轻松月入1万元至15万元。” 这种以免费旅游、推销产品为名义,通过交纳费用、购买产品,吸收会员(发展下线),以下线交纳费用或购买产品的业绩获取利益的行为,是典型的传销行为。           省工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防范传销掉入陷阱。警惕传销组织打着“免费旅游”“连锁加盟”“消费返利”“高额回报”等各种旗号,利用微信、微商等新型网络工具,诱骗参与者交纳费用、购买产品,发展下线,开展传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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