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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昆明鹏骏头目被捕 “高额回报”“拉人头”组织的传销末路

摘要:以联盟消费、会员打折、公司分红等“高额回报”为名,引诱他人缴纳会员加入所谓“团结帮”并收取会员费,按照一定顺序组
       以联盟消费、会员打折、公司分红等“高额回报”为名,引诱他人缴纳会员加入所谓“团结帮”并收取会员费,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近日,随着庄严清脆的法槌之声响起,家住元谋县元马镇的普某永、陈某平组织、领导传销一案落下帷幕,法庭采纳了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意见,认定普、陈二人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并判处普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陈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至此,之前已被判刑处理的传销头目王某等人的“团结帮”多人落入法网,这个“拉人头”的传销组织走到了末路。     2009年3月,王某先后注册成立了昆明鹏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随后,该公司出资注册成立了云南团结帮网络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并在楚雄成立分公司,在元谋县成立运营中心,开展更大规模的传销活动。2012年,王某等人就以“团结帮联盟消费数字信息服务平台”联盟消费的名义发展会员、收取会员费,用电子商务、消费打折、公司分红等“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他人通过缴纳会费这条唯一途径成为团结帮下线会员,且将会员级别分为VIP会员及三、二、一级经销商四种,下线可根据缴纳不同数额的会员费成为不同级别的会员,下线再发展下线形成金字塔模式传销,并按照层级关系高低发展下线的人数及缴纳会员费情况对会员进行分酬,发展的下线越多,获得的报酬越多。     2013年5月,普某永经陈某勇推荐,缴纳9600元会员费注册加入“团结帮”后,成为陈某勇的下线,普又以联盟消费打折、公司分红等为名,直接推荐了陈某等10人缴纳会员费成为自己的直接下线,同时也帮助其发展下线。陈某平又发展了文某等5人作为其直接下线,同时也帮助其下线发展下线。经公安机关对团结帮昆明总公司的后台服务器进行勘验,梳理出在团结帮层级内部,普、陈二人直接、间接发展会员30人以上,层级均达三级以上,但普某、陈某所获非法奖金都因团结帮总公司被查而未能得到兑现。经昆明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所谓“团结帮联盟消费数字信息服务平台”本身并不会产生任何利润,其商业活动实际上是典型的“拉人头”式传销活动。     检察官普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就是以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根据我国《刑法》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包括普某勇、陈某平在内的“团结帮”成员的行为属典型传销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当然落入法网,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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