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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朋友圈微商广告转发骗局:涉嫌网络传销

摘要:交280元、560元、1120元或1680元押金,就可以获得一份“微商推广”的兼职工作,每天动动手指把3条广告转发到微信朋友圈,就可赚到
  


      交280元、560元、1120元或1680元押金,就可以获得一份“微商推广”的兼职工作,每天动动手指把3条广告转发到微信朋友圈,就可赚到最高150元日薪,这样的好事你动心了吗?是一个圈套,“手机易点赚”、“11B工资群”、“9中级工资群”等十多个微信群一夜之间人间蒸发,千余人几十万元押金无处讨要。         那么,他们究竟是怎样一步步落入圈套的呢?
    交完押金等着赚日金
           经朋友推荐,小薇接触到一份轻轻松松就可以赚钱的兼职——微商推广。
           “手机易点赚”、 “6工资群%”、“7工资群%”、“9中级工资群”、“11B工资群”、“12工资群%”、“14工资群%”等十余个微信群都是做微商推广的。想要入群,必须先交280元(初级)、560元(中级)、1120元(高级)或1680元(特级)押金,级别自选,也可以先低级再高级,补差价即可升级。级别越高,日薪越高。初级日薪25元,中级日薪50元,高级日薪100元,特级日薪150元。此外,群主还承诺:做满一个月,押金全额返还。
          小薇发了个红包给群主,交了280元的初级押金获得了入群资格。
    推荐新人入群还有奖励
          每天早上,“手机易点赚”微信群里一个负责人会发送3条链接,都是一些卖化妆品、衣服的微店产品广告,群友转发到各自的微信朋友圈,截图发到群里。3条都发到朋友圈算完成工作,晚上就可以领25元红包。
          第一天,小薇动动手指就赚了25元。朋友见状也动心,4个朋友跟随小薇做起了推广。
          小薇推荐朋友进群是有奖励的。推荐流程是,小薇把新人与群主互加,然后新人把小薇名片发给群主,证明是小薇介绍的,第二天就会返还80元所谓“介绍费”。
          按照群里的规矩,一天推荐3个新人,基础奖励240元,还有额外奖励50元。
          群里还有一个规矩:不许在群内聊天。沉浸在赚钱喜悦中的群友虽然不理解,但也没有深究。
  “推广群”涉嫌欺诈被封号
        12月17日,刚领了几天工资的小薇惊愕地发现,发到群里的话没有回复,系统提示:“对方涉嫌欺诈,已被封号,消息无法送达。”想到自己和朋友们的押金都还没有返还,小薇焦急地联系自己之前曾经发过广告的微商店家,但这些店家对“推广群”的所作所为并不知情。
          群友岚岚说:“根本就是‘推广群’随便找些链接让大家转发的。”小薇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感觉对不起跟随自己入群的4个朋友,我自己把押金发红包给她们,这样算下来,我总共损失了近1500元。”
           据介绍,群里说的“升级”也是骗人的。群友西西是升级后被踢出群的,她告诉小薇,“我交了1120元升到高级,但交钱第二天,就被踢出群,莫名损失了押金又丢了兼职工作。” 看微信注册信息,这个“手机易点赚”是一个“刘姓贵州男子”于2016年10月26日注册的。
    腾讯接到多名用户举报
          被骗后,小薇建立了一个微信骗局受害者群,她只认识她所在群的群友,一个微信群有100人左右,短短1小时就聚集了39人,她们中的多数都自认倒霉,没有报警。群友宝维说:“我被骗了都不敢告诉别人,弟弟也说我傻。”

        少数人报警后也并未立案。群友明明说:“涉及的金额少,还不到立案标准。”群友吉米说:“还要去警局录口供,跑来跑去的,也不知道能不能破案。反正骗了就骗了,下次注意点咯。” 群友们将害人不浅的微信群和群主微信号投诉到微信团队。
         微信群注册有门槛吗?微信平时对群内活动是否有监管?有人举报怎么处理?
         腾讯方面表示,注册微信群并无门槛,任何微信用户都可以拉好友组成群,群内有人数限制,一般100人为上限。微信不能对群活动、聊天内容进行监管,因为涉及隐私。
  腾讯透露,一旦接到用户举报,微信将依据《微信用户使用协议》的规定,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一经查实,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投诉用户的微信使用进行限制或封号:“如果用户报警,警方立案调查,微信将全力配合警方。”
         目前,腾讯接到多名用户举报“手机易点赚”等微信群涉嫌欺诈,目前正在调查中。
    [律师观点]
    这类微信骗局涉嫌网络传销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杨维江律师认为:本案的微信骗局应被界定为传销。
          杨维江表示,国务院于2005年通过并施行《禁止传销条例》,《条例》对传销作出了界定,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被发展人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任何行为都属于传销。同时,《条例》还列举了传销的三种表现形式,即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拉人头”),以发展的下线的推销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团队计酬”),以及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
          杨维江说,除了行政处罚,我国对传销行为已有刑罚方面的规范,《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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