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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涉及280万余人!成都检方对“紫石榴”特大传销案两名首犯提起公诉

摘要:据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3月24日对外披露的消息显示,四川紫石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紫石榴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某和法定代表人蒙某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

据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3月24日对外披露的消息显示,四川紫石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紫石榴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某和法定代表人蒙某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由锦江区检察院依法向锦江区法院提起公诉。金融骗局预警获悉,至案发,四川紫石榴公司通过“紫石榴应用商店”发展会员280万余人,收取会费683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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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骗局预警了解到,2017年3月3日,黄某某、蒙某,在上海市杨浦区凤城路成立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蒙某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分别是黄某某、蒙某、赵某,其中,黄某某持股90%、蒙某持股5%、赵某持股5%。

 

2017年7月4日,蒙某等人又在上海市杨浦区国和路成立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并于同7月12日在成都市承租房间作为该公司在成都的办公地点。次8月18日,蒙某等人在成都市锦江区石牛堰街成立四川紫石榴公司。其中,被告人黄某某是前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蒙某是前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四川紫石榴公司成立后,黄某某、蒙某委托孙某某作为技术顾问帮其开发“紫石榴应用商店”APP,并在“紫石榴应用商店”APP上线前后通过多种途径公开宣传该APP的层级计酬的奖励模式、团队奖励方式、分红点的获取及收益,鼓励参加者成为付费会员并发展下线会员获取收益,层级越高,下线会员数量越多,其获得的利益越大,并在宣传过程中夸大该APP项目及盈利前景。

 

 

金融骗局预警获悉,2017年7月份起,黄某某、蒙某及其推广团队在成都市通过举办会议、讲座、“口口相传”等方式对外公开宣传“紫石榴应用商店” 项目,宣称连连看国际控股集团是一家大型多元化互联网创新型集团公司,由中国第一代程序员、互联网知名人士黄某武创办,全新推出“紫石榴应用商店”APP,该APP在模式、功能等方面给予全面创新,将应用商店变为人人可以拥抱互联网、共享互联网红利的利器,让所有平民老百姓享受到互联网红利,通过高提成、高收益引诱参加者加入后继续介绍下线人员加入。

 

四川紫石榴公司规定,参加者一次性充值600元成为“紫石榴应用商店”的红钻会员,一次性充值6000元成为紫钻会员,红钻会员也可补足差价升级为紫钻会员。

 

红钻会员、紫钻会员均可发展下线会员并获得其发展的第一、二级下线会员充值会费的25%的提成,另外还根据发展的下线会员的人数、付费会员的种类奖励分红点,对外宣传每个分红点每年可获得600元的分红收益。

 

四川紫石榴公司还设立社区、区、市、省四级营运中心,每级运营中心规定了发展红钻、紫钻会员的数量,参与者所在的团队达到各级运营中心的资格后团队负责人可申请设立运营中心,并奖励运营中心分红点,社区级运营中心不奖励分红点而是奖励所发展会员缴纳会费的8%左右的提成。

 

“紫石榴应用商店”上线运营前,参加者均只能是付费会员。2017年9月15日“紫石榴应用商店”APP上线后,参加者也可以是免费会员,免费会员也可发展会员,但是不能享受层级提成,只能按照其发展的会员数量获得分红点和金钱奖励。

 

金融骗局预警还了解到,2017年11月份许,“紫石榴应用商店”的分红点改称为石榴籽,参加者免费注册成为应用商店的会员,介绍6个人注册成为应用商店的会员可获得1个石榴籽,同时可以充值600元获得小财神,介绍6个人注册成为会员可以获得2个石榴籽,可从其介绍的下线会员的充值费用中提成30到40%,充值6000元可获得大财神,介绍6个人注册成为会员可获得3个石榴籽,可从其介绍的下线会员的充值费用中提成30到40%。

 

同时将社区、区、市、省四级运营中心改称为二星、三星、四星、五星会员之家,各星级会员之家的负责人必须是应用商店的大财神,并给予各星级会员之家的负责人每月实收大小财神费用10%的奖励,从团队的最底层查起,只要有任意团队的负责人满足二星会员之家的身份,就可获得该团队收益的10%,将该负责人及其团队收益排除,继续向上查询,只要有任意团队负责人满足任意星级会员之家的身份,就可获得之前已发放收益之后团队剩余收益的10%,然后继续向上查询,以此类推,直到团队顶端。

 

经鉴定,黄某某、蒙某通过“紫石榴应用商店”发展会员280万余人,最深层级关系为27层,购买会员最深层级关系为25层,收取会费6832万余元。现公安机关已冻结涉案资金1086万余元。

 

2018年6月22日,黄某某、蒙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

 

锦江区检察院认为,黄某某、蒙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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