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震惊:传销团伙变成黑社会欺压残害百姓 4年抢劫246次致2人死亡
11月6日,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披露了一起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等案的起诉书,令人震惊的是,该犯罪组织从传销团伙逐渐演变成具有黑社会性质的恶势力团伙,在湖南省、河南省建立众多犯罪窝点,欺压残害百姓,4年内共非法拘禁246人抢劫246次,致2人死亡,严重危害广大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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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被告人杨泽芳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满释放后,另立山头组建以直销天津天狮集团产品为幌子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传销犯罪组织,笼络侄儿杨震海作为该犯罪组织的管理者,两人系该组织的首要分子。
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杨泽芳、杨震海组织、领导被告人范某某、向某某、唐某某等39人在湖南省长沙市、株洲市、邵阳市、衡阳市、岳阳市、常德市、郴州市,河南省洛阳市、开封市、新乡市等多地,建立众多犯罪窝点,逐步形成了以杨泽芳、杨震海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重要成员和一般参加者,层级结构明显,职责分工明确,自上而下分为老总、大经理、经理、大主任、主任、管家、副管家、一般成员(也称老板,已分案处理)八个层级并分级管理。
该组织不定期安排窝点人员在窝点之间调动,防止因人员之间过于熟悉而不便管理、发生意外。组织规定主任及以上级别均使用化名,防止下属掌握主任及以上级别成员的身份信息,以逃避司法机关打击。
组织内还有女性成员,称之为“宝宝”,受组织安排与被害人及其家属电话、视频,以获取被害方的信任。
该犯罪组织有严格的“财务”制度,每个犯罪窝点犯罪所得不得自行处理,要自下而上通过大主任上交至组织高层统一管理支配,财务人员根据组织高层提供的计算公式,以各团队获取的犯罪所得为基础,自上而下“拨付经费”、“发放工资”;大主任、主任级别有相对固定的“工资”,每个犯罪窝点的一般开销费用由主任从收到的“收入”或者通过大主任向高层申请的费用中支出,窝点的老板一般没有“工资”。
该犯罪组织犯罪目的明确,通过暴力、威胁、恐吓手段强行劫取他人钱财,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一方面直接对被害人随身携带的钱财进行洗劫和强迫被害人欺骗家人转款后再强行占有的方式,通过抢劫手段聚敛财产供组织发展,另一方面通过非法拘禁、威胁、精神强制和洗脑的方式使被害人转变角色加入犯罪组织,不断扩充组织规模和维持组织运行,如此循环递进、滚动发展。
该犯罪组织以窝点为基本犯罪单元,每个窝点约8至10人,由主任和老板们组成,窝点根据需要从老板中指定管家、副管家。主任负责所在窝点的日常管理,按照组织的一系列吃饭、洗漱、作息等方面规矩,统一窝点人员的日常活动,监督老板们使用手机冒充女网友在网上诱骗被害人,并每日向大主任汇报窝点情况。
按照大主任的安排将被害人接到指定窝点,接收被害人的窝点主任对窝点老板们进行分工,以顺利将被害人骗进窝点并进行控制;按照大主任的指示到其他窝点“抖包”(搜查扣押随身物品)、“抖密码”(逼问银行卡、微信和支付宝等密码)、 “坐寝”(其他窝点主任客串对被害人进行洗脑)、参与强迫被害人与家人通电话要钱的过程,管家协助主任管理所在的窝点,主任可以自由出入窝点和使用手机,管家可以自由使用手机。
窝点老板们的手机统一由管家保管,防止窝点人员报警和与外界联系,一般只有在冒充女网友行骗时,才临时发给老板们并监管使用。犯罪窝点以在老旧小区高层租房为主,以降低成本,防止窝点被发现。犯罪窝点一般为两室一厅,窝点要有防盗窗以防止被害人跳楼逃跑和方便拘禁被害人。
该组织在长期的违法犯罪中不断优化、演进作案手法形成套路,主要作案环节为骗、接、抢、拘。
在行骗环节,主要是窝点人员、“宝宝”通过手机软件按照组织规定的标准筛选和物色对象后,冒充女性以恋爱的名义聊天骗取被害人信任,将被害人骗到窝点所在的城市。
在接站环节,在被害人到达窝点所在城市后,大主任指定接站主任和“宝宝”将被害人接到指定窝点。
在抢劫环节,在被害人被顺利接到指定窝点后,窝点人员按照事先分工,主要先以推、拉、按到在地、毛巾捂嘴等直接暴力方式将被害人控制在窝点男寝,逼迫被害人就范,以被害人祖坟冒青烟、被害人交好运,再以吹嘘抖包主任是黑社会、贩毒、卖军火、卖器官、有精神问题暴力倾向等言语恐吓,树立抖包主任的权威,让被害人产生恐惧、放弃反抗和逃跑念头。
在此铺垫下其他窝点主任以用力踹开男寝门的方式先声夺人,再以扇耳光、揪头发、言语威胁的方式进一步迫使被害人屈服,之后以检查危险物品为名进行“抖包”即强行搜走被害人随身现金、手机、银行卡等钱财,以代管的名义进行书面登记并要被害人签字(组织内称为“抖包清单”),当场或随后逼问被害人索要银行卡、手机及网络支付的密码,伺机将被害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里的资金劫取。
几天后再由被害人所在窝点主任、其他窝点串寝主任或大主任以去女友家相亲、祝寿、订婚买三金、交彩礼的由头,威逼利诱被害人与家人通电话向家里要钱,被害人如有不从,则会惨遭殴打虐待。
一旦被害人家人通过银行、微信等方式转款后,即通过事先索要的银行卡、密码将钱款劫取。在劫取被害人钱财后,强迫被害人以购买产品的名义签单子,以掩盖抢劫事实,并作为被害人转变为“老板”的标志。
之后将劫取的钱财、“抖包清单”、买产品的单子通过大主任上交,钱财最后上交组织高层。在拘禁环节,被害人在窝点期间,窝点主任还要安排成员在睡觉时夹着、看守被害人(该步骤称为守夜);其他窝点主任根据大主任的安排也要客串被害人所在窝点上课、洗脑(该步骤称为坐寝、串寝)。
被害人进入窝点即丧失人身自由,受到严密地看管,接受系统的洗脑和胁迫,每天呆在封锁的窝点内,不准外出,与外界隔绝,不能擅自走动,不许靠近窗户,时刻有人贴身跟随,即便上厕所也不例外,彻底被剥夺人身自由。
自2015年1月以来,杨泽芳、杨震海通过下属团队实施犯罪直接获取的违法犯罪所得9161万余元。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多次实施故意伤害、抢劫、非法拘禁犯罪,共致2人死亡,抢劫246次累计9936404元,非法拘禁246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持续时间长达四年多,作案地域广,组织规模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以杨泽芳、杨震海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组织成员众多,内部层级分明,重要成员基本固定。该组织以犯罪为业,组织成员长期纠集在一起,利用信息网络有组织地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多次劫取巨额款物并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秩序,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
杨泽芳、杨震海组织、领导范前忱、向治文、唐小斌等36人,以网恋约见面的方式将被害人骗入组织内窝点,通过反锁屋门、轮流看管等方式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有组织地采取暴力、威胁、殴打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均系多次抢劫和抢劫数额巨大。该36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的规定,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叶某、叶某某、杨某良明知该组织下属团队上交的财物系犯罪所得,依然予以窝藏、转移、管理并分配;叶某某明知该组织内的窝点存在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仍帮助该组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应当分别以非法拘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声明:此文来源于鹰鉴。转载此文是为了避免更多的群众上当受骗。若有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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