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虚拟币“搬砖”能致富?小心砸了自己的脚
夫妻俩“搬砖”创业致富,在不同网络平台买卖虚拟币进行所谓的“投资”,而实际是为上游犯罪“洗钱”。近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赵某、魏某提起公诉。
今年4月21日,王小姐在手机微信群中看到一则刷单兼职的信息,经联系,对方给其发送了一个价值168元的商品链接。按对方要求,王小姐将该商品拍下后并未进行在线支付,而是把钱款直接转到银行账号。完成刷单后,王小姐的账户内返回178.8元。随后,王小姐又刷了6单,共赚了200多元。
当晚,对方再次联系她进行刷单,并需连刷4单再返还。王小姐便按照白天的程序开始刷单,可晚上的单都是大单,3740元、5368元、18988元......刷单过程中,王小姐察觉到事情并不简单,当即选择报警。
警方发现,王小姐支付的钱,都流向了赵某和魏某所持有的两个移动账户。经查,这两个账户除了为“刷单”犯罪提供“中转”账户外,还有多笔资金流入,涉嫌为上游犯罪分子“洗钱”。
7月6日,警方将魏某抓获,赵某在打探魏某下落时,也被抓获。调查发现,两人是夫妻,今年4月初,赵某得到了一个赚钱的途径——“搬砖”,即在一个APP上买来虚拟币,然后在另外一个只能卖不能买的APP上以原价卖出,获得佣金。一般情况下,卖5000个币能返还25至40个虚拟币。
赵某做了几天,觉得这是个稳赚不赔的好生意,于是拉着妻子魏某也注册了账号。很快,两人的移动账户及所绑定的银行卡显示异常或被冻结。赵某联系银行,得到的回复是账户可能涉嫌“洗钱”。虽然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涉及违法犯罪,但赵某还是心存侥幸,通过借用亲友的账户继续实施该行为。
在审查逮捕阶段,赵某辩称,买卖虚拟币只是投资行为,主观上并不明知涉及“洗钱”,不认为自己犯罪。对此, 检察官提出恢复被赵某和魏某删除的手机和电脑数据、查询账户冻结时间等意见,引导侦查取证。
账户资金流截图
聊天记录显示,4月16日,在魏某账户出现异常时,魏某曾询问赵某虚拟币是否来路不正,赵某告知可能涉及黑钱,触及了风控等内容。可见,赵某知道自己行为的性质。再加上正规的投资应该能买能卖,但他们却非要从一个APP上买虚拟币,再到另一个只能卖不能买的APP上卖,其中必有猫腻。实际上,这是犯罪分子为了“洗钱”多走了几道层级而已。
经查,2020年4月初至7月6日,赵某伙同魏某以上述方式为上游犯罪行为提供帮助,非法获利15万余元。
西湖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魏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近日对两人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行为人通过买卖虚拟货币、出租出借银行账号、网络支付账号等方式,帮助其他网络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活动相关的资金,“根据行为人对上游犯罪行为主观明知程度、参与方式,以及与上游犯罪分子的意思联络内容等不同表现,行为人可能构成网络金融诈骗、开设赌场等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可能构成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
本案中,在案证据证明两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但对他人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缺乏认识,检察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对网络上提供的所谓“网赚”项目,要注意甄别,如本案中“搬砖”行为,号称是投资,只不过是披了层外衣,实质仍为犯罪分子转移资金,其参与“搬砖”的交易平台其实就是犯罪分子仿造投资软件制作的专门用于“洗钱”的平台,对于明显违反常识的行为,对于已经发出警示的行为,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就有可能被不法犯罪分子所利用,成为其他犯罪的帮凶。[声明:此文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转载此文是为了避免更多的群众上当受骗。若有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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