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鑫洗码”非吸案:鸡西骨干获刑,罚金,退赔被害人钱款!
摘要:“博鑫洗码”这个骗局,现在不少人还在关注,利箭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28日公布的一起二审刑事裁定书中获悉:2018年以来,崔某宁(另案处理)以“ 博鑫洗码 理财”投资澳门赌场洗码盈利为名,通过创建
“博鑫洗码”这个骗局,现在不少人还在关注,利箭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28日公布的一起二审刑事裁定书中获悉:
2018年以来,崔某宁(另案处理)以“ 博鑫洗码 理财”投资澳门赌场洗码盈利为名,通过创建微信群、向微信群发送视频讲课音频等宣传方式,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吸收公众投资。以每投资10000元算一单,每单每天返利300元至500元的高额返利为诱饵,吸引他人投资,发展人员投资按照投资单数计算服务费。
2019年4月,鸡西人戴某通过他人推荐,加入“ 博鑫洗码 理财”项目,2019年6月,戴某介绍被告人张某春加入博鑫项目,并指导张某春创建了“开心快乐群张某春”微信群、宣传投资 博鑫洗码 理财可获取高额返利,解答投资问题、返利问题、在微信群转发 博鑫洗码 理财的视频、崔某宁宣讲语音等资料。
2019年7月7日至8月22日,张某春发展投资人侯某、王某等26人,非法吸收资金2289955元,向投资人员返利1377322.88元,投资人员损失912632.12元。
期间,张某春指使其女儿被告人张某富为其管理投资款、返利、记账、转账,并按戴某的指示将吸收的资金转给戴某和“ 博鑫洗码 理财”账户。被告人戴某、张某春非法吸收投资人员资金2289955元,以返利形式返回投资人1427972.88元,投资人损失912632.12元。戴某获得服务费11370元,张某春获取服务费92635元。
案发后,被告人戴某、张某春、张某富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黑龙江省鸡东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某、张某春、张某富某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戴某、张某春均系主犯。张某富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戴某、张某春、张某富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戴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张谋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张某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戴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1370元、张某春违法所得人民币92635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戴某、张某春、张某富退赔被害人王某损失184950元、蒋某君损失1600元、杨某某损失21662.12元、侯某损失173365元、田某损失20880元、许某损失9046元。
宣判后,被告人戴某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不当,判项判决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错误为由,提出上诉。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某、张某春、张某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于上诉人戴某、张某春提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利箭在出击,特此鸣谢!
2018年以来,崔某宁(另案处理)以“ 博鑫洗码 理财”投资澳门赌场洗码盈利为名,通过创建微信群、向微信群发送视频讲课音频等宣传方式,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吸收公众投资。以每投资10000元算一单,每单每天返利300元至500元的高额返利为诱饵,吸引他人投资,发展人员投资按照投资单数计算服务费。
2019年4月,鸡西人戴某通过他人推荐,加入“ 博鑫洗码 理财”项目,2019年6月,戴某介绍被告人张某春加入博鑫项目,并指导张某春创建了“开心快乐群张某春”微信群、宣传投资 博鑫洗码 理财可获取高额返利,解答投资问题、返利问题、在微信群转发 博鑫洗码 理财的视频、崔某宁宣讲语音等资料。
2019年7月7日至8月22日,张某春发展投资人侯某、王某等26人,非法吸收资金2289955元,向投资人员返利1377322.88元,投资人员损失912632.12元。
期间,张某春指使其女儿被告人张某富为其管理投资款、返利、记账、转账,并按戴某的指示将吸收的资金转给戴某和“ 博鑫洗码 理财”账户。被告人戴某、张某春非法吸收投资人员资金2289955元,以返利形式返回投资人1427972.88元,投资人损失912632.12元。戴某获得服务费11370元,张某春获取服务费92635元。
案发后,被告人戴某、张某春、张某富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黑龙江省鸡东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某、张某春、张某富某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戴某、张某春均系主犯。张某富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戴某、张某春、张某富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戴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张谋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张某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戴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1370元、张某春违法所得人民币92635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戴某、张某春、张某富退赔被害人王某损失184950元、蒋某君损失1600元、杨某某损失21662.12元、侯某损失173365元、田某损失20880元、许某损失9046元。
宣判后,被告人戴某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不当,判项判决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错误为由,提出上诉。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某、张某春、张某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于上诉人戴某、张某春提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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