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3260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案二审宣判 头目获刑10年
“3260项目”系2019年公安部公布的第二批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虚假项目和组织之一。12月31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一起诈骗案,该组织以“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去他人加入,以传销方式管理人员。
被告人车某萍等14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至3000元。
被告人车某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一)诈骗罪
“3260项目”以“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为名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会员交纳3260元入会费和100元“迁网”费入会并发展下线。根据发展下线报单的多少划分为“会员”、“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代理商”五个等级。为了逃避公安机关侦查,该组织人员入会后使用化名,以“寝室”为单位居住、学习和管理,并向成员传授话术应对公安机关盘问。“3260项目”系2019年公安部公布的第二批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虚假项目和组织之一。
被告人车某萍于2013年前后加入“3260项目”,在该组织中达到“代理商”级别,已经“出局”,非法获利270余万元。案发后,车某萍及亲属上交公安机关人民币220余万元。
被告人田某于2013年被车某萍发展为“3260项目”会员,在该组织中达到“代理商”级别,已经“出局”,非法获利250余万元。案发后,田某及其亲属将117万余元上交公安机关。
被告人孙某霞于2014年被田莉发展为“3260项目”会员,2017年起专职从事该项目,从各“寝室”收取会员费然后交到田莉处。孙某霞在该组织中达到“代理商”级别,已经“出局”,非法获利250余万元。案发后,孙某霞将140余万元上交公安机关。
被告人张某国于2019年3月加入“3260项目”,于2019年7月来到辽源市发展业务。张殿国收取下线报单83笔,犯罪金额275570元。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4月加入“3260项目”,于2019年7月来到辽源市发展业务。李慧收取下线报单29笔,犯罪金额96980元。被告人梁某于2019年3月加入“3260项目”,于2019年7月来到辽源市发展业务。梁某收取下线报单共23笔,犯罪金额为77280元。
被告人卫某铃于2018年7月加入“3260项目”,于2019年7月来到辽源市发展业务,卫某铃收取下线报单共计17笔,犯罪金额57120元。被告人梁某贞于2019年5月份加入“3260项目”,于2019年7月份来到辽源市发展业务。梁某贞下线报单12笔,犯罪金额共计40320元。被告人卫某芳于2019年4月经卫先铃介绍加入“3260项目”。卫某芳收取下线报单共计11笔,犯罪金额共计35520元。被告人韦某利于2019年5月份左右加入“3260项目”,2019年7月份来到辽源市发展业务。韦某利收取下线报单共计6笔,犯罪金额20160元。
被告人黄某荣于2019年4月加入“3260项目”,于2019年7月来到辽源市发展业务。黄某荣接受下线报单共5笔,犯罪金额为16800元。
被告人陈某于2019年3月加入“3260项目”,于2019年7月来到辽源市发展业务。在辽源期间,陈某主要负责向各寝室长传递上级指示、在微信群内发布安抚信息。陈某犯罪金额共计13440元。被告人章某龙于2019年7月开始在辽源市发展“3260项目”。章某龙收取下线报单共计3笔,犯罪金额共计10080元。被告人黄某于2019年6月开始在“3260项目”中发展下线,于2019年7月来到辽源市发展业务。黄某收取下线报单2笔,犯罪金额6360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车某强系被告人车某萍的弟弟,曾在2019年夏天受到车某萍邀请前往四平市参加“3260”项目,车某强到达四平参观后离开。2019年8月初车某萍将违法所得的140万元交予车某强保管。在8月中旬车某强得知车某萍与其他“3260”参与人商量自首事宜未果后,在明知140万元钱款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部分钱款用于购置车辆、租住房屋等生活开销。其中购车款为33万余元。车某强到案后将车英萍的140万元犯罪所得全部上缴公安机关。
被告人孙某系被告人孙某霞的哥哥,孙某在明知孙某霞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帮助孙某霞购买奥迪Q5汽车一台,落户在孙某名下。2019年7月中旬,孙某霞提供给孙某现金50万元,孙某将该钱款用于还款等花用。孙某到案后将50万元人民币和奥迪Q5汽车上交公安机关。
(三)窝藏罪
被告人车某强于2019年8月中旬,在明知被告人车某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帮助并陪同车某萍打出租车从白山市前往天津市,并通过中介租住房屋帮助车某萍躲避公安机关的侦查。
被告人孙某于2019年8月,在明知孙某霞、田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开车将孙某霞、田某从长春市送至天津市,并在天津市租赁房屋供孙某霞、田某躲藏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车某萍、田某、孙某霞、张某国、李某、梁某、卫某铃、梁某贞、卫某芳、韦某利、黄某荣、陈某、章某龙、黄某以“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为明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他人交纳3260元入会费和100元“迁网”费入会成为会员并要求其继续发展下线,并以发展下线来提高自己的级别进而非法获得利益,上述被告人以此方式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构成诈骗罪,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车某强、孙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帮助其逃匿;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和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构成窝藏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以窝藏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宣判后,被告人车某萍、田某、孙某霞、张某国、梁某、卫某铃不服,提出上诉。
五名被告人车某萍、田某、孙某霞、梁某、卫某铃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不构成诈骗罪,应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查,“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扶贫体系”属于2019年5月20日公安部公布的“第二批61个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虚假项目和组织”。上述几人均为受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幕后组织操纵者指使,负责推广虚假项目,发展、管理会员,收取钱财的不同层级的管理人员,存在对抗调查、故意销毁证据,或者教唆他人对抗调查、故意销毁证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人员身份或者项目虚假,仍积极参加的情形,应认定为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上述几人以“民族资产解冻”的名义从事荒诞的项目运作,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宣传虚假信息迷惑相关人员,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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