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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移民经济”为名在桂林从事传销活动 一名传销老总被判5年

摘要:1月31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打着“西部大开发、移民经济、商会商务运作”等旗号,在桂林市

1月31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打着“西部大开发、移民经济、商会商务运作”等旗号,在桂林市临桂区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张某菊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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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被告人张某菊经明玥华(在逃)发展加入非法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投资国家高回报为名,以“西部大开发”(另称“移民经济”“商务商会运作”)为名在桂林市临桂区进行“连锁销售”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缴纳3800元至33500元申购款购买1-10份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通过参加者发展下线人员收取申购款,每名参加者最多只能发展三名直接下线,下线发展的人数累计至上线名下。

传销人员根据下线人数申购份额总数分别取得“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资格,“高级业务员”单条下线人数累计满60人后,则自动从该线出局。该传销组织依据层级及不同代数从申购款中获得数额不等的提成,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被告人张某菊相继发展了明某(其丈夫,已判刑)、姜某杰等传销人员。2013年3月,被告人张某菊成为"高级业务员。期间,张某菊积极进行宣传、培训等传销活动并利用专门的工商银行账户(卡号:62×××41)直接或间接收取下线申购款及发放下线提成。至2015年底,被告人张某菊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达60人以上,且层级达三级以上,收取的传销金额累计达人民币250万元以上。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菊在参与传销活动期间,通过其银行账户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人民币5020200元;2018年11月1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菊加入传销组织,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超过60人,层级在三级以上,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人民币250万元以上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相关法律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张某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张某菊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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