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研读|新加坡《加密货币所得税课税指南》概览
新加坡致力于完善监管框架,构建严谨而友善的加密货币生态。新加坡税务局(IRAS)于2020年4月17日发布了新的《加密货币所得税课税指南》(《Income Tax Treatment of Digital Tokens》),填补了加密货币的税收空白。《指南》为涉及加密货币交易的的所得税处理提供了指导,对加密货币及加密货币ICO的相关税收处理方法进行了详细说明。
阅读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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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货币被划分为支付型代币(payment tokens)、功能型代币(utility tokens)和证券型代币(securities tokens)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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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爱好,业余矿工无需就其挖矿活动所获得的代币进行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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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AS不会对来自空投的和区块链硬分叉的支付型代币征收所得税
一、加密货币的课税原则
(一)加密货币类型
加密货币被划分为支付型代币(payment tokens)、功能型代币(utility tokens)和证券型代币(securities tokens)三种类型。
1、支付型代币(payment tokens)
与加密货币同义,除了用作商品或服务的支付方式外,没有其他功能,常见支付型代币包括比特币、以太坊等。
2、功能型代币(utility tokens)
是指代表商品或服务功能或权益的加密货币。
3、证券型代币(securities tokens)
是可赋予所有者特定或隐含的经济权益的证券投资工具,如股票、债券。
(二)加密货币税收处理方法
1、支付型代币(payment tokens)
尽管支付型代币是一种付款方式,但由于不是由政府发行,不具备法定货币资格。
出于纳税目的,IRAS将支付型代币视为无形财产,其通常代表一组权利和义务。
使用支付型代币进行的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会被视为“易货贸易”,应当在交易时确定转移的商品或服务的价值。
在具体交易形式和用途上,IRAS也进行了细致划分,分别辅以不同的课税原则:
A.接收支付型代币作为企业对商品或服务的支付
该交易被视为易货交易,企业作为支付型代币的接收者将会根据所提供的基础商品或服务的价值而被征税。
IRAS出于对交易的尊重,商品或服务的公开市场价值应当在合同条款中进行反映。
注意:与接收支付型代币不同,当企业将支付型代币作为支付手段,则需根据一般扣除规则对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扣除,扣除的价值将基于购买的基础商品或服务的价值。
B.接收支付型代币作为个人就业服务的支付(如员工报酬)
作为工资报酬,应当按照该员工在产生收入时其提供的就业服务的价值进行征税,与(A)类似,应纳税额需要根据劳动合同进行确定。
若支付给员工的支付型代币包含锁定期,则在该锁定期结束后计入收入。
C.购买支付型代币
购买支付型代币不属于应税事项。但可将考虑购买时的意图用来确定随后对支付型代币的处置是否属于交易活动,并由此确定所产生的损益是否属于实质上的收益。
D.通过挖矿获得支付型代币
i.个人挖矿业务的处理:
当矿工成功地开采了支付型代币时,他有权处置从系统中获得的作为奖励的支付型代币。矿工从支付型代币的处置中所获得的利润的应课税额取决于矿工是否通过采矿活动进行了牟利。
作为爱好或持有作为长期投资——处置支付型代币所产生的收益/损失属于资本收益,无需征税/可扣除;
习惯性、系统性地进行牟利活动——矿工若表现出习惯性或系统性地努力而从挖矿活动中获利,矿工将可能被视为从事矿工职业,其处置支付型代币所产生的损益将被征税/可抵扣。
ii.公司挖矿业务的处理: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成立的,因此从事挖矿活动的公司会被视为从事挖矿业务,并适用一般税法。
E.通过提供挖矿服务来接收支付型代币
挖矿服务提供商收取的用于提供挖矿服务的费用应纳税。
F.通过空投接收的支付型代币
空投是一种没有补偿的代币分配,若接收者收到支付型代币是以不提供任何商品或服务为前提的,则该代币不会被视为接收方的收入,无需征税;若空投是为了收取回报或获得期望的服务,则属于应税收入。
G.通过硬分叉接收支付型代币
由于接收者没有执行任何其他操作就获得了附加代币,这可以被视为接收者的意外收获,不属于收入,无需纳税;若接收者对支付型代币进行了交易,则后续处置(包括通过硬分叉或空投收到的代币)的收益将会被征税。
2、功能型代币(utility tokens)
功能型代币授予了所有者特定或隐含的使用或受益于某种服务的权利,它存在多种形式,包括代金券(使持有人有权使用ICO公司的未来服务)、密钥(使持有人有权访问ICO公司的平台)。
当用户购买功能型代币以交换将来的商品或服务时,其支付的金额将被视为预付款。根据税收减免规则,当代币用于交换商品或服务时,所产生的相应金额可在报税时进行抵扣。
3、证券型代币(securities tokens)
证券型代币则与新加坡其他的证券一样适用较为宽松的政策,不会对属于资本资产(capital assets)的证券型代币征税。根据证券型代币发行人的不同,而对股息等属于收益资产(revenue assets)类别的收益进行征税。
二、加密货币ICO的课税原则
ICO即首次代币发行,通常以交换其他支付型代币或法定货币的方式作为新项目筹集资金的方法。
(一)一般情形
ICO收益的应纳税额取决于发行给投资者的代币的权利和功能:
1、发行支付型代币
发行支付型代币所获取的收益需要根据其具体事实和情况进行征税。一般而言,此类代币发行会被视为发行方进行的代币交易,这些代币会被视为发行方的“股票交易”,从交易中获得的收益会被征税。
2、发行功能型代币
发行功能型代币是发行方对购买方提供未来商品或服务的提前承诺,所获得的收入通常被视为递延收益/延迟收益(deferred income),在商品或服务交付时课税。
3、发行证券型代币
发行证券型代币获得的收益类似于发行债务或股权的收益,其本质上是资本,不征税。
(二)特殊情形
1、ICO失败
如果将ICO收益退还给投资者,则公司不会对其退还的金额征税。若未退还,收益金额的应纳税额将取决于ICO属于资本资产还是收益资产。税务评估将考虑ICO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ICO的原因以及代币发行产生的合同义务等因素。
2、开展业务前所支出费用的课税原则
公司可以在其业务开始之前进行ICO。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第14U条,开展业务前所产生的税收可以按要求进行税务抵扣。
3、创始人持有代币的课税原则
ICO可预留一定比例的ICO代币用于奖励创始人。
若将代币作为服务报酬,将被视为创始人的自然收入,即收益,应当纳税;否则,代币将作为创始人的资本资产,无需纳税。
来源:全球区块链合规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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