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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的三个误解: 数字货币是电子货币?

摘要:数字货币是一个越来越热的话题,众说纷纭,不免良莠不齐,谬误远播,关于数字货币的三大误解在此一一说明。

数字货币是一个越来越热的话题,众说纷纭,不免良莠不齐,谬误远播,关于数字货币的三大误解在此一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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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解一:数字货币不同于“现金”。

正解为,数字货币是“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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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中,人们所认为的现金往往是纸币、铸币,甚或电子货币,以“现金”支付的交易,也被称为“现金交易”。经济社会普遍使用网络支付之后,以纸币、铸币、电子货币等支付的交易大为减少,甚或在许多地方时候消失了。于是就出现了所谓的“无现金”交易的提法,甚或提出“无现金社会”。这就将“货币实物”等同于“现金”,将不使用“货币实物”进行支付结算的交易理解为“非现金交易”,将普遍的非货币实物交易的经济体系,称为“无现金社会”;进而认为,没有实物依托的数字货币不是“现金”。这就错的离谱了,是否看得见摸得着不是判定“现金”与否的标准。

现金是一个财务概念,有所谓的现金管理规范。现实经济生活中所谓的“取现”、“用现”、“套现”、“兑现”等等,有财务意义上的“现金”含义,但对个人来说,大多指的是“货币实物”,就是所谓的“现钞”。“现钞”与“现金”的差异在于,前者是一个实物的概念,后者是一个财务概念。金属铸币时代,铸币用“范”来浇铸,近代铸币为硬币替代,就是用机器冲压,造币效率大为提升,金属币的质量、品相都有极大的改观。现而今,现钞往往指的就是流通中的纸币等货币实物。

依照财务规则,现钞只是现金的一部分,但绝非全部,因此网络支付可以实现“无现钞交易”乃至“无现钞社会”,但绝不是所谓的“无现金交易”,更非“无现金社会”。一方面宏观地看,流通中的现金M0不会因为数字货币的出现而消失,反而会得到强化。另一方面数字货币没有实物形态,但是它在财务性质上是“现金”。因此,数字货币大行其道,根本不意味着一个无现金社会的到来”。其他种类的网络支付工具的普遍使用也是如此,可造就一个无现钞的支付体系,但无法产生一个无现金的社会。

误解之二:数字货币是电子货币。

正解为,电子货币与数字货币同为记账货币,但是,数字货币不是电子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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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货币俗称就是电子卡片,有接触式和非接触式两种。电子货币有两种,储值的和非储值的,发行者主要但不限于银行。一般来说,银行发行的电子货币就是所谓的“银行卡”,分为贷记卡和借记卡两种。电子货币是记账货币,大体而言,记账时间与交易是同步的,但也往往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就是在交易方的出账和入账方面会不同于交易记账时间,即交易时,记账当即发生,但是资金的出账和入账时间往往是银行后台来安排,会有一个时滞。决定时滞有两个因素:一个是技术上的原因形成的时滞;另一个是财务上的账期。一般来说,技术上的时滞大大缩短了,只是不同的界面所反映的信息会有时间差。财务上的记账信息往往是一个后台处理的流程安排决定,但是大多不影响到交易本身。

电子货币极大地缩短了交易前台与结算后台的时间间隔,但是并没有完全消除。数字货币是“点对点”的账户间同步记账,不存在一个所谓的前中后台的时间间隔,不存在账户之外的记账中心,出账和入账同步发生,因此记账是出账和入账的结果,而非原因。换言之,支付即完成结算,根本没有类似于电子货币那种“前台交易、后台结算”的流程。

将数字货币类比为电子货币,也是肉眼犯的错误:二者相似之处在于似乎掏出手机来结账与银行卡支付,都没有出现所谓的“现钞”或“现金”,而且两者又都存在一个网络支持,就理所应当认为是一回事。事实上,二者存在根本区别,就是有没有后台,有没有记账中心,有没有出、入账的另行安排,而这些都是交易时交易者肉眼所看不到的,但是实实在在存在的,并决定两类货币的不同使用流程和性质。

误解之三:数字货币传递了价值。

数字货币只是反映为数字货币账户间的记账活动,并没有传递所谓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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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并不意味着实物的流转,也并不意味着一定有所谓的实物对象。例如美联储纽约金库中有部分可交易的黄金,然而,每一笔交易并不意味着相应的黄金的入库或出库,而只是黄金标签有所变化。标签变化标志着,该批黄金已经被“特定化”。这部分黄金交易事实上只是账目上的交易,并没有黄金实物的流转相伴随。除此之外还有所谓的“纸黄金”,亦即交易假托黄金之名,但是并没有黄金实物伴随交易。

如果没有所谓的实物流转或实物对象,就没有价值或价值流转,在账户活动中,最主要的就是记账活动,记了账,该发生的都已经发生。而且与此同时,除此以外,没有“别”的同时发生,那么,“记账”本身是否等同于“传递价值”呢?

问题是,记账是不是传递了价值,并不影响到记账本身。如果去“追认”,“记账等同于价值传递”,然而“赊账”类记账“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也并非价值传递。因此并非所有记账活动都构成所谓的“价值传递”。而能构成了“价值传递”的记帐活动是“付款”和支付本身。财务上,用应收账款同样可以作付款安排。这在法律上,视同于债权转移。当然,同一种记账活动,能不能将所谓的价值传递出去,还取决于一系列的事实上的状况与条件,并没有必然性。因此,将记账等同于价值传递,是一种错误的认识。

如果记账活动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够“传递价值”,那么,通过网络数字记账活动,也非一定能够传递所谓的“价值”。记账活动反映了价值传递,不能颠倒过来说,记账本身传递了价值。

文章作者: KchainTok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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