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世链号 > 【py交易是什么意思】联盟分析-知产解析 | vestsa.com域名争议案及思考
空格回弹  

【py交易是什么意思】联盟分析-知产解析 | vestsa.com域名争议案及思考

摘要:争议域名指向的网页显示,被投诉人经营传感器、电子传动制动装置、变压器等自动化设备,其中电子传动制动、风机等属于投诉的第G855994号“VESTAS”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作为同业经营者,被投诉人在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时候不可能不知道投诉人及其商标的存在。

一、典型意义

vestsa.com域名之争是一例典型的恶意注册域名的争议案件,对于有在先商标的权利人,但被恶意抢注跟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域名,该如何维权,具有借鉴意义。

二、案情

投诉人维斯塔斯风系统公司(VESTAS WIND SYSTEMS A/S) 系成立于丹麦的世界知名的高科技风力系统生产企业,投诉人的 VESTAS 风力发电产品以质量优良著称,广泛应用于近现代工业。其最早于2004年就通过马德里注册在中国申请注册了系列“VESTAS”商标,并且还以“VESTAS”的中译音“维斯塔斯”、“威斯塔斯”为主体在中国大陆注册了一系列商标,投诉人发现被投诉人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5日注册了vestsa.com的域名。

维斯塔斯风系统公司以争议域名vestsa.com的主要部分与投诉人享有在先权利的商标混淆性近似,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为由,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相关规定,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申请裁决,裁决vestsa.com归其所有。

三、裁决思路

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条“强制性行政程序”的规定<a适用的争议>,投诉人必须证实以下三种情况同时存在:

(i)你方的域名与投诉人拥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极其相似,容易引起混淆;以及

(ii) 你方不拥有对该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以及

(iii) 你方的域名已被注册并且正被恶意使用。

同时对于第(iii)点,如果出现以下四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则可将其作为<b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证据>:

(i) 一些情况表明,你方已注册域名或已获得域名,主要用于向投诉人(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者)或该投诉人的竞争对手销售、租赁或转让该域名注册,以获得比你方所记录的与域名直接相关之现款支付成本的等价回报还要高的收益;或者

(ii) 你方已注册该域名,其目的是防止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者获得与标记相对应的域名,只要你方已参与了此类行为;或者

(iii) 你方已注册该域名,主要用于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者

(iv) 你方使用该域名是企图故意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你方网站或其他在线网址以获得商业利益,方法是使你方网站或网址或者该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商、从属关系或认可与投诉人的标记具有相似性从而使人产生混淆。

四、裁决要旨

根据被投诉人与注册商之间的注册协议,被投诉人同意受《政策》的约束。《政策》适用于本项争议解决程序。

下面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定具体情形分析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的vestsa.com的域名如何构成恶意抢注维斯塔斯风系统公司拥有在先商标权利的相似域名。

1、争议域名vestsa.com的主要部分与投诉人享有在先权利的商标混淆性近似,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满足《政策》4(a)(i)规定的条件。

专家组认为:

(1)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资料,认为投诉人的“VESTAS”已在中国获得注册,尚在有效期,认定投诉人就“VESTAS”商 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2)争议域名“vestsa.com”的可识别部分为“vestsa”, 与投诉人享有在先商标权的“VESTAS”仅仅是颠倒了末尾两个字母的顺序,从两者的字符组合构成上观察,除了大小写及后两个字母的顺序不同外,“VESTAS”与“vestsa”之间几乎没有什么区别。在公众仅施以一般注意力时,并不能有效将两者区分开来。

(3)综合考虑投诉人的主张及其提供的证据可知,被投诉人是在 知投诉人商标及其知名度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域名的,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 的相似性极有可能导致互联网用户的混淆。

综上,专家组认为投诉的投诉满足了《政策》4(a)(i)规定的条件。

2、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满足《政策》4(a)(ii)规定的条件。

(1)投诉人称与被投诉人并无任何业务往来,投诉人也从未许可被投诉人使用任何与“VESTAS”有关的名称和标识。投诉人在中国商标网上以被投诉人的名称“vestsa”进行查询,并没有出现任何被投诉人注册的商标。

(2)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完成了自己的举证义务,被投诉人应就其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承担举证责任,但被投诉人并未举证证明。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可识别部分不享有权利或其他合法利益。投诉人的投诉符合《政策》第 4(a) (ii)规定的条件。

3、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满足《政策》4(a)(iii)规定的条件。

(1)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表明,投诉人早于 2004年就已经在中国就其商标“VESTAS”享有注册商标权,之后在中国又注册了多项中英文商标。经过投诉人多年的宣传和市场运作,该商标已经成为凝聚投诉人商誉的商业标识,投诉人及其产品和商标在中国大陆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2)争议域名指向的网页显示,被投诉人经营传感器、电子传动制动装置、变压器等自动化设备,其中电子传动制动、风机等属于投诉的第G855994号“VESTAS”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作为同业经营者,被投诉人在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时候不可能不知道投诉人及其商标的存在。

(3)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展示的产品虽有自己独立的商标,但部分产品上使用了“vestsa”标志,且未显示是否属于注册商标。

据此,根据《政策》4(a)(iii)规定的恶意的情形,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是在明知投诉人的商标及其知名度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域名的,而且其使用争议域名的方式也具有明显的诱导互联网用户的嫌疑。被投诉人在明知投诉人及其商标的情况下注册与投诉人商标相近似的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五、裁决结果

综上,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投诉满足《政策》第 4(a)条规定的全部三个条件。专家组依据《政策》第4(a)和《规则》第15条的规定以及投诉人的投诉请求,裁决将争议域名“vestsa.com”转移给投诉人维斯塔斯风系统公司(VESTAS WIND SYSTEMS A/S)。

六、思考

关于“vestsa.com”的裁决,一定程度上给恶意抢注域名提供了一种解决思路。关于域名争议解决法律问题,有以下几点需要关注:

1、争议解决中心行政裁决的效力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一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服从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机构裁决注销域名或者裁决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自裁决公布之日起满10日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执行。但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暂停执行。

因此,它并不具有仲裁裁决或者法院司法判决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对争议解决中心的裁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争议解决中心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到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的相关文书,争议解决中心裁决将不予执行,而以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书为准。

2、争议管辖法院的选择

首先,从域名注册人的角度来看。根据ICANN《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Registrar Accreditation Agreement,简称“RAA”)第3.7.7.10款 的要求,域名注册服务商有责任和域名注册人签订一份注册协议(通常为格式合同,在各域名注册服务商的网站上可以查到),该注册协议中必须规定域名注册人应将域名相关争议提交给:(1)域名持有人所在地法院以及;(2)域名注册服务商所在地法院。

其次,从投诉人的角度来看。根据《UDRP规则》第3(b)(xiii)款的规定,投诉人有权在投诉书中对域名相关争议的管辖法院作出再次选择,声明将域名相关争议提交至少一个确定的“交互管辖法域的法院” 予以管辖。以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为例,投诉人在投诉书中可以选择的管辖法院包括:

(1)注册商主营业机构所在地的法院;

(2)投诉提交至争议解决机构之时注册商WHOIS数据库中域名注册信息所显示的域名持有人的地址所在地的法院;

(3)同时选择(1)和(2)中的法院。



本文来源: 全球区块链合规联盟 BC_ComplianceUnion 文章作者:区块链法律合规联盟 


 

免责声明
世链财经作为开放的信息发布平台,所有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世链财经无关。如文章、图片、音频或视频出现侵权、违规及其他不当言论,请提供相关材料,发送到:2785592653@qq.com。
风险提示:本站所提供的资讯不代表任何投资暗示。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世链粉丝群:提供最新热点新闻,空投糖果、红包等福利,微信:juu3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