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法院:比特币系合法劳动取得,具有可支配性、可交换性和排他性
上海闵行法院官方公众号披露案件速递:原告通过网络高购买比特币"WKJ"。后原告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已经联合多部委发文《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要求停止比特币等各类代币发行的融资活动,故专门用来运算生产比特币的"WKJ"已无价值,交易违法,主张合同无效要求退款。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上海闵行法院解释称,《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就本案而言,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其系合法劳动取得,具有可支配性、可交换性和排他性,具有虚拟商品属性,故买卖合同有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