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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虚拟财产无疑具有财产属性

7月12日,在"第二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刑事实务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喻海松针对如何解决以"虚拟货币"为直接侵害对象、投资对象、结算方式、洗钱手段的犯罪,以及从事涉"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和首次代币发行(ICO)行为在侦查取证、法律适用方面的难点问题提出三点: 第一,虚拟财产无疑具有财产属性,但是否属于财物,前置法尚未明确 第二,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民法界争议很大。 第三,在前置法律供给不足的情况下,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名,最高可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实现罪刑相当,不会轻纵犯罪。(上海市检察二分院)

如何通过比特币向境外汇款|《2019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虚拟货币”虽具有财产属性,但不具备货币的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发布《2019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全面盘点了2019年上海市金融犯罪案件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文章表示,有不法分子利用时下火热的区块链和虚拟货币实施犯罪行为。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信部等七部委就联合发布公告,明确融资主体向投资者筹集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我们在办案中发现,有犯罪分子发明‘通宝币’‘中宝币’‘比特币套利基金产品’等名目繁多的理财产品,以此为幌子骗取投资人的投资款。还有一部分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实施洗钱行为。”检察官提醒,“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虚拟商品,虽具有财产属性,但不具备货币的法律地位,投资者在投资时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融资主体的宣传。(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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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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