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三河法院宣判燕郊“民间互助理财”传销案 “云峰团队”骨干获刑
摘要:日前,付某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在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该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
日前,付某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在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该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被告人付某某违法所得114.8万元;追缴被告人杨某违法所得346632元;追缴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35万元;追缴被告人莫某某违法所得40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查明,2015年“云峰团队”传销组织(又名“民间互助理财”传销组织)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成立。该组织自下而上划分为六个级别:发展层、A岗、B岗、C1级别、C2级别、C3级别。要加入该组织需要投资人缴纳49800元,交完钱后成为该组织发展层人员,发展层人员和该组织其他级别人员均需发展下线,发展来的人员都放在发展层。
被告人付某某为该组织领导者,任C3级别,负责管理、协调、培训等,内部参与人员为120人以上,违法所得至少1148000元;被告人杨某在传销组织中任C3级别,负责宣传、培训等工作,其所在盘面内部参与人员至少52人,违法所得至少346632元;被告人王某某任C3级别,在传销组织中负责宣传、培训等工作,其所在盘面参与传销人员至少35人,违法所得至少350000元;被告人莫某某在传销组织中至少任C1级别,负责发放工资、协调等工作,其所在盘面参与传销人员至少50人,违法所得至少40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杨某、王某某、莫某某以虚构国家政策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被告人付某某在传销活动中起管理、策划、协调、培训等管理职责;被告人杨某、王某某、莫某某起管理、宣传、培训等职责,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付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至少120人,属于情节严重。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付某某、杨某、王某某、莫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闻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该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被告人付某某违法所得114.8万元;追缴被告人杨某违法所得346632元;追缴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35万元;追缴被告人莫某某违法所得40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查明,2015年“云峰团队”传销组织(又名“民间互助理财”传销组织)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成立。该组织自下而上划分为六个级别:发展层、A岗、B岗、C1级别、C2级别、C3级别。要加入该组织需要投资人缴纳49800元,交完钱后成为该组织发展层人员,发展层人员和该组织其他级别人员均需发展下线,发展来的人员都放在发展层。
被告人付某某为该组织领导者,任C3级别,负责管理、协调、培训等,内部参与人员为120人以上,违法所得至少1148000元;被告人杨某在传销组织中任C3级别,负责宣传、培训等工作,其所在盘面内部参与人员至少52人,违法所得至少346632元;被告人王某某任C3级别,在传销组织中负责宣传、培训等工作,其所在盘面参与传销人员至少35人,违法所得至少350000元;被告人莫某某在传销组织中至少任C1级别,负责发放工资、协调等工作,其所在盘面参与传销人员至少50人,违法所得至少40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杨某、王某某、莫某某以虚构国家政策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被告人付某某在传销活动中起管理、策划、协调、培训等管理职责;被告人杨某、王某某、莫某某起管理、宣传、培训等职责,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付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至少120人,属于情节严重。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付某某、杨某、王某某、莫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闻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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