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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香港联创公司”“私募股权基金”网络传销活动被罚

摘要:当事人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近日,玉州区工商局对在玉林城区打着境外“香港联创公司”名义,以“私募股权基金&rdquo

当事人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近日,玉州区工商局对在玉林城区打着境外“香港联创公司”名义,以“私募股权基金”为名目,从事新型网络传销活动拉人头谋取非法利益的范某进行依法处理。

根据群众举报,玉林市打传队安排工商、公安等20名执法人员,前往市人民中路查处了一涉嫌传销的出租屋。该出租屋是一名姓范的山东籍男子以“香港联创公司”的名义在玉林设立的工作室,其在墙上张贴着《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的宣传纸和《香港联创基金全球配股分红平台》的说明图,办公桌抽屉里存放着“香港联创基金股权分红”的相关介绍内容的资料。

据范某称:“香港联创公司”是在香港创办的一家投资控股公司,投资行业涉及矿产、地产、酒店、烟草等领域,现以发展会员私募基金的方式在全球募集资金投资在各个项目。只要对该公司进行各等级资金的投资,便可成为该公司的各不同级别的会员,加入公司后,每发展一个会员都可获得不同的“奖励”……

执法人员要求范某提供其经营“香港联创公司”相关业务的合法手续,但范某称,他从未到过公司的总部,也未曾办理过该公司相关证件。

经查,至案发时,范某已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香港联创公司”设在网上的银行账户交纳了3.5万元人民币,成为该公司的一名六星会员,然后发展了包括其本人在内的5名会员,获得拓展奖和组织奖共3465元。

执法人员调查认定,当事人以境外“香港联创公司”为名义,以“私募股权基金”为名目进行拉人头谋取非法利益,便依法责令范某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处理。

法律支持:《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所指的传销行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此外,《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 温驷昌 通讯员 刘乔芳 马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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