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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10人获刑!湖南娄星法院公开宣判传销涉恶案件

摘要:4月22日上午,娄星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1起涉恶案件,对牛某、曹某林等10名被告人分别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到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罚,该院通过
4月22日上午,娄星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1起涉恶案件,对牛某、曹某林等10名被告人分别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到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罚,该院通过此次公开宣判,有力推动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此次宣判活动邀请了6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
    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牛某、曹某林、周某新、杨某鑫、邹某、张某龙、王某、胡某莹在传销窝点内,以暴力、威胁及软暴力等方式,欺压被害人、扰乱经济及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非法拘禁罪   1、2018年3月10日,周某阳被“王某娟”(音)以网络聊天的方式骗至娄底市娄星区洞新大市场1单元5楼的传销窝点内。被告人牛某、曹某林、周某新、杨某鑫、邹某、张某龙、王某、胡某莹要求周某阳听课,对其进行洗脑,并采取反锁房门、“打牌聊天”的方式,限制周某人身自由。期间,杨某、周某等人对周某阳采取从鼻子里面灌水的方式,要求周某阳交钱加入传销组织。周某阳加入传销组织后,也参与了对其他被害人进行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2、2018年3月28日,被害人董某被被告人王某以网络聊天的方式骗至娄底娄星区洞新大市场1单元5楼的传销窝点内。董某被带至该传销窝点后,被告人牛某、曹某林等人以反锁房门、上课洗脑、“打牌聊天”等方式禁止董某离开传销窝点,限制人身自由。直至董某于2018年5月6日被民警解救。   3、2018年5月5日,被害人王某祈被被告人王某以网络聊天的方式骗至娄底市娄星区洞新大市场1单元5楼的传销窝点内。王某祈被带至该传销窝点后,王某将王某祈的手机收走。被告人杨某、邹某、张某、王某、胡某、周某陪王某祈聊天、玩耍的方式对王某祈实施看守,禁止王某祈离开传销窝点,非法限制王某祈的人身自由,直至2018年5月6日晚王某祈被民警解救。   (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   2018年4月29日,被害人胡某辉被传销组织人员范某(已判决)以恋爱为名骗至娄底,被范某和被告人曹某林再次骗至娄底市娄星区洞新大市场1单元5楼的传销窝点内。期间,胡某辉的手机被传销组织人员收走。被告人牛某、曹某林等人以反锁房门、“上课洗脑”、打牌聊天等方式限制人身自由。其中,邹某为胡某辉等传销人员上课,田某陈(另案处理)以及牛某、曹某林、杨某鑫、周某新通过殴打的方式,抢劫胡某辉的银行卡、身份证、现金316元等物品,并逼迫胡某辉说出银行卡密码,其他传销组组人员得到该卡及密码后,从卡内转走8000元。因胡某辉始终不愿加入传销组织,田某陈和被告人邹某于2018年5月4日晚将胡某辉送上了返乡火车。胡某辉回到河南老家后,发现自己银行卡内8000元钱被劫走,返回娄底报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曹某林、杨某鑫、周某新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在拘禁过程中有殴打被害人、以暴力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被告人邹某、王某、胡某莹、张某龙、马某豪、周某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各被告人在传销窝点内,以暴力、威胁及软暴力等方式,欺压被害人、扰乱经济及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   被告人牛某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曹某林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杨某鑫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周某新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邹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被告人胡某莹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被告人张某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被告人马某豪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被告人周某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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