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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正信公司起诉多家自媒体诋毁并索赔,如今公司法人刘玉龙当庭认罪

摘要:2018年6月,滨州沾化公安分局破获“悦花越有”特大网络传销案,抓获刘玉龙、张勇、宋平等9名主要犯罪嫌疑人。今年2月12日,沾化区人民法
2018年6月,滨州沾化公安分局破获“悦花越有”特大网络传销案,抓获刘玉龙、张勇、宋平等9名主要犯罪嫌疑人。今年2月12日,沾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起特大传销案。4月1日,沾化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开庭审理该案。第一次开庭过程中,除被告人宋平外,其他七名被告人当庭认罪,刘玉龙还请求法院轻判。
  值得注意的是,在“悦花越有”案发前,多家自媒体因为揭露该公司涉嫌传销行为,被正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信公司)以侵害商业信誉为由告上法院,并索赔过千万元的经济损失。但最终不是不了了之,就是以败诉而告终。   新京报在2017年8月15日报道称,因在自媒体上曝光“悦花越有”平台是传销组织,反传销网创始人凌云及其公司被正信公司以侵害商业信誉为由告上法院,被索赔千万元经济损失。8月15日上午,该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展庭前会议。   正信公司诉称,今年3月,该公司先后在自媒体上编造虚假事实、发布多篇文章对我公司进行诋毁,对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严重损害,并造成原告实际经济损失。另外,正信公司称凌云及其公司曾两次电话勒索原告,要求原告出十万元删帖费。据判决书显示,该案最终以双方达成和解,正信公司以此为由申请撤诉。   金融智商税了解到,正信公司还起诉了另外一家自媒体及其公司。朝阳区法院在3月7日公开了该案的判决书。   该案中正信公司诉称,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深圳某公司先后在自媒体上编造虚假事实、发布多篇文章对我公司进行诋毁,给我公司造成实际经济损失。该公司作为一个自然人独资公司打着某研究会、某大学反金融欺诈研究中心联合推出的平台的旗号散布谣言、混淆视听,构成商业诋毁。   该公司辩称,我公司与正信公司并无竞争关系。我公司所发文章均是在商业调查后进行的合法分析,内容有事实依据和正当的信息来源,并无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我公司所发文章针对的是悦花越有项目,该项目属于中发农合公司,与正信公司并无关系,正信公司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在该案中,正信公司提交了一份与中合农发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一份,根据该委托书,正信公司委托中合农发公司负责“悦花越有”商城及网站的全部运营,负责“悦花越有”项目的对外发展与宣传,负责“悦花越有”项目涉及相关合作的谈判、接洽等事宜。同时,正信公司当庭提交“悦花越有”1到5月交易数据表格,该表格显示“悦花越有”这五个月的会员费及商城流水总额高达2.89亿余元。正信公司据此主该公司的涉案行为给其造成的业绩收入损失超过2亿元,利润损失超过3000万元。正信公司以此为依据向该公司索赔200万元的经济损失。   朝阳区法院认为,悦花越有的网站由正信公司注册,根据正信公司所提交的证据,该自媒体发布的文章涉及“悦花越有”项目和中合农发公司的相关表述,与正信公司有直接利害关系及商品声誉直接相关,正信公司有权利提起民事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中合农发公司为央企,针对正信公司平台的对外宣传,正信公司在对事实进行调查后作出“冒充央企、虚假宣传”的表述,并非编造虚假信息的商业诋毁行为。“‘悦花越有’已被湖南衡阳查处”、“定性传销”的表述,确实存在不精确之处,但应当看到,这种表述是基于“悦花越有”的确被工商行政部门调查且被采取相应措施的客观事实,同时在文章可该公司并未依自己的判断直接宣称并将正信公司定性为传销,上述表述亦不构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商业诋毁行为。   法院还认为,正信公司作为一种新的经营模式的开创者,如其经营模式确属合法且能给投资者带来切实收益,应当以其经营实效及合法收益,打消包括该公司在内的社会公众对其经营方式的合理质疑,而非将任何怀疑与批判的声音均视为对其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的损害。   在本案中虽未认定该公司发布上述文章构成商业诋毁,但该公司在发布的文章中部分措辞确实有不精确之处,作为自媒体经营者,菲凡公司应当引以为戒,在日后的经营活动当中加强自律。   4月1日,沾化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开庭审理该案。第一次开庭过程中,除被告人宋平外,其他七名被告人当庭认罪,刘玉龙还请求法院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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