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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涉案3.6亿元 IAC特大网络传销案芜湖一男子发展会员6000余人获刑

摘要:11月26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芜湖市南陵县人民法院开审审理一起网络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传播广告实现收益为幌子开展网络传销活动,被告人吴某星加入该传销组织后,

11月26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芜湖市南陵县人民法院开审审理一起网络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传播广告实现收益为幌子开展网络传销活动,被告人吴某星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截止案发,发展下线会员5760名,涉案3.6亿余元。

2017年11月4日,被告人吴某星通过微信好友厉某达(已判决)推荐在“IAMCLOWN”(简称IAC)网络平台注册会员。被告人吴某星于2017年11月28日激活其平台账户,又以其母亲郭某花等人身份信息注册多个会员,用于发展下线。

2017年底至2018年期间,吴某星实际参与IAC网络平台传销活动,成为芜湖地区级别最高的会员及最高领导人,建立“我是小丑,我有梦想”微信群,维护群内秩序,发送宣传资料和讲课视频,解决和协调解决会员问题;在芜湖市镜湖区金鹰写字楼17层1705室成立IAC网络平台芜湖办事处,提供会员交流、咨询的场所;协助IAC平台上级负责人组织彩旗飘飘巡游芜湖站活动,并带领会员积极参加IAC平台组织的各种线下活动。吴某星在传销组织中最高会员级别L6,伞下会员自然层级16层,下线会员6165名,其中有效会员5760名,无效会员405名,涉案总金额364940500元。

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吴某星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星于2020年10月29日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0元。

以传播广告实现收益为幌子

杭州我是小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日在杭州萧山区注册成立,叶某涛等人设计开发运营了一款名为“IAMCLOWN”简称“IAC”的APP软件程序,宣称以区块链,大数据为技术环境下的创新广告平台,宣称利用社交软件传播广告就能获利,并通过网站、微信、培训会、招商会、彩旗飘飘等途径宣传迅速传播壮大发展。

截止2018年8月13日,平台主动关闭,会员达92万人。会员层级中,最高级别的会员账户由叶某涛本人控制,所在层级为1级,下线31层,直接下线72人,下线会员922053人。会员通过发展其下级会员和人头数实现非法获利,层级越高,会员数量越多,其非法获利就越大。

截至2018年8月13日,杭州我是小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在全国发展会员1142105名,会员形成31层的巨型金字塔结构。在骗取财物方面,截至2018年8月13日,杭州我是小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收取卖种子费用14.1亿元。

“IAC”公司的经营模式及犯罪手段

“IAC”以每个人都有广告传播力,“IAC”把你的传播价值变现为口号进行宣传,鼓吹通过传播广告实现收益。实际上本质的业务是以经营种子为虚拟交易对象的资金互动交易平台,返利、计酬等均以种子形式进行,以卖出种子的方式获得收益。该网络平台是兼备种子记录、购买、匹配、卖出等功能的后台系统。

会员注册激活后,即可以排单购买种子(1颗种子=2000元),不同级别的会员每次购买种子的最低限额不同(M1最低购买1颗,M10最低购买10颗),最多可以在一个计时周期10天内购买4次,由后台系统对买单自动匹配撮合,匹配成功后给卖方会员转账并将转账截图上传待卖方会员确认购买成功后不同级别的会员以不同的比例每日计息,7日内可收回梦想背包。

上级会员获取下级会员交易金额推荐奖金进入奖金背包。会员需要完成广告推送或上传授课音视频资料等。该传销团伙2018年6月26日将IAC资金互助平台改版为ADC挖矿平台,运营、运作模式等同于IAC,种子改为C币,会员级别由M1-M10改为L1-L10,梦想背包改为矿场,奖金背包改为云矿场。

IAC运作模式

平台采用会员注册制,新会员必须交200.00元激活费才给上线,由上线使用激活码对新会员进行激活,激活成功新会员取得购买平台虚拟种子获取静态收益和发展下线获得动态收益的资格。

会员级别的确认以发展下线的数量和级别为主要依据。注册并成功购买一笔种子即晋升为M1级,M1发展3个M1晋升为M2,M2发展3个M2晋升为M3,以此类推,M9发展3个M9晋升为M10。会员级别越高,享受的静态收益比例越高,享受发展下线推荐奖的层深越多。

奖金制度

M1:静态奖金1%,动态奖提取一代的6%:M2:静态奖金1.2%,动态奖提取两代,一代的6%,二代的5%;M3:静态奖金1.4%,动态奖提取三代,一代的6%,二代的5%,三代的4%:以此类推,M10:静态奖金2.8%,动态奖拿无限代,一代的6%,二代的5%,三代的4%,四代的3%,五代的2%,六代的1%,七代的0.5%,无限代的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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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吴某星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被告人吴某星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吴某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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