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175人到牡丹江从事“中绿”传销活动 “女经理”被判5年8个月
摘要:反传防骗热线,您身边的反传防骗顾问!12月30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虚构的北京中绿公司为幌子,在牡丹江开展传销活动,三名被告人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
反传防骗热线,您身边的反传防骗顾问!
12月30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虚构的北京中绿公司为幌子,在牡丹江开展传销活动,三名被告人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截止案发发展下线会员175人,收取传销资金达1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英于2017年6月加入北京中绿传销组织牡丹江分支,由业务员开始逐级升任至经理。在此期间,该组织设立数个寝室,供传销人员食宿及听课“洗脑”。寝室长由钟某艳、李某琼、谌某君等人担任,负责对各寝室人员日常管理。组织内人员通过互联网及微信聊天等手段,以相亲、旅游、做生意等事由,自重庆、四川、河南、贵州等地邀约不明真相人员。
上述人员到达牡丹江后,传销组织派专人接站,送该人员至相对应寝室,以推销商品“康福德牌珍益胶囊”(无此产品)为名,对其讲课、洗脑。待该人员缴纳2900元(2018年5月1日后为3900元)“入会费”后,该组织督促入会人员积极发展下线,不断骗取钱财。
组织内传销人员依次分为营业员E级、组长D级、主任C级、科长B级、经理A级共五个级别,每个级别对应不同点数,随点数积累,级别不断晋升。被告人吴某英于2018年10月担任该组织经理职务,负责整个传销组织的人员管理、资金分配。被告人昌某军于2019年5、6月担任总扶持(科长级别)职务,负责吴某英与各寝室之间的沟通联络及日常事务管理。被告人徐某强为前总扶持(科长级别),其职责与昌某军相同。
该传销组织收取会费后,全部汇集至被告人吴某英处,由吴某英按照层级、比例分配3900元入会费中的1050元,不同层级可得525元、280元、140元、105元不同额度返利,余款2850元全部归吴某英所有。
图片来源:网络与本文无关
至案发,吴某英担任传销组织经理期间共吸纳传销人员约175人,收取传销资金达100余万元。上述钱款被吴某英用于购买理财产品、金饰品、裘皮及宝马汽车,涉案财物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徐某强、昌某军任总扶持期间,组织内传销人员分别为142人、79人。
经侦查,被告人吴某英、徐某强、昌某军于2019年7月7日被公安机关在牡丹江市抓获。
12月30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虚构的北京中绿公司为幌子,在牡丹江开展传销活动,三名被告人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截止案发发展下线会员175人,收取传销资金达1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英于2017年6月加入北京中绿传销组织牡丹江分支,由业务员开始逐级升任至经理。在此期间,该组织设立数个寝室,供传销人员食宿及听课“洗脑”。寝室长由钟某艳、李某琼、谌某君等人担任,负责对各寝室人员日常管理。组织内人员通过互联网及微信聊天等手段,以相亲、旅游、做生意等事由,自重庆、四川、河南、贵州等地邀约不明真相人员。
上述人员到达牡丹江后,传销组织派专人接站,送该人员至相对应寝室,以推销商品“康福德牌珍益胶囊”(无此产品)为名,对其讲课、洗脑。待该人员缴纳2900元(2018年5月1日后为3900元)“入会费”后,该组织督促入会人员积极发展下线,不断骗取钱财。
组织内传销人员依次分为营业员E级、组长D级、主任C级、科长B级、经理A级共五个级别,每个级别对应不同点数,随点数积累,级别不断晋升。被告人吴某英于2018年10月担任该组织经理职务,负责整个传销组织的人员管理、资金分配。被告人昌某军于2019年5、6月担任总扶持(科长级别)职务,负责吴某英与各寝室之间的沟通联络及日常事务管理。被告人徐某强为前总扶持(科长级别),其职责与昌某军相同。
该传销组织收取会费后,全部汇集至被告人吴某英处,由吴某英按照层级、比例分配3900元入会费中的1050元,不同层级可得525元、280元、140元、105元不同额度返利,余款2850元全部归吴某英所有。
图片来源:网络与本文无关
至案发,吴某英担任传销组织经理期间共吸纳传销人员约175人,收取传销资金达100余万元。上述钱款被吴某英用于购买理财产品、金饰品、裘皮及宝马汽车,涉案财物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徐某强、昌某军任总扶持期间,组织内传销人员分别为142人、79人。
经侦查,被告人吴某英、徐某强、昌某军于2019年7月7日被公安机关在牡丹江市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英、徐某强、昌某军以推销虚构的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吴某英在传销组织中担任经理职务,起操纵、管理作用,参与传销的人员已达12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徐某强、昌某军在传销组织中担任总扶持(科长级别)职务,起管理、协调作用,任职期间参与传销的人员已分别达到120人以上、30人以上,且层级均在3级以上,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吴某英、徐某强、昌某军三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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