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投资近5万回报450万?燕郊多名“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传销骨干获刑
10月24日,鹰鉴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近日,辽宁省喀喇沁左翼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三名C级传销骨干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鹰鉴了解到,“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传销组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通过发展他人参加,吸收资金。
该传销组织初次加入级别为发展层,之上由低至高分为A、B、C1、C2、C3五个级别。
投资人要加入该组织需要缴纳49800元,交完钱某为该组织的发展层人员,这时发展层人员可以发展下线,同时该组织的其他级别人员也可以发展下线,发展来的人员都放在发展层。
当发展层人员达到27人后,发展层人员晋升到A岗;原A岗的9人晋升到B岗,B岗的9人分为3组,每组3人。
晋升到B岗的人员,需9个A岗的人员及3个B岗的人员及1个C1级别的人员共同再去发展27个发展层人员,且B岗人员需要具备3个以上的直接或间接下线,否则直接被弹出局,被弹出局人员可获得51000元。
若符合条件顺利晋升到C1级别,当发展层人员达到27人后,投资人直接晋升为C2级别,晋升到C2级别后,当发展层人员再次达到27人后,投资人直接晋升到C3级别,晋升到C3级别后,当发展层人员再次达到27人后,投资人直接出局,出局人员可获得450万元。但采取“出局不出圈”的制度。
即C3级别人员出局后,只要再推荐一名新人成功,该新人又推荐一人成功,该被弹出局人员直接获得三分之一C1岗位,如此循环往复。
每加入一个新投资人,需向C1级别人员缴纳49800元,由C1级别人员负责钱款的管理和分发,其中介绍人分得8800元,A岗人员分得5000元,B岗人员分得4000元,C1人员级别分得8000元,C2级别人员分得10000元,C3级别人员分得14000元。
自2016年11月起,王某华、孙某、徐某华先后加入“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传销组织,王某华伙同孙某、徐某华通过给会员讲课、管理组织日常事务、发展和引诱他人发展下线等方式,参与“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传销活动和部分管理工作。王某华负责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用于支付日常开支及其上线各个岗位级别工资。
2017年12月20日,三河市工商局将三河市公安局查获并移送的王晶华参与传销活动一案进行立案调查,同年12月26日,三河市工商局没收王某华违法所得26400元,并罚款73600元。
2018年6月到8月期间,王某华、孙某、徐某华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先后被警方抓获,并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截止案发,王某华在该传销组织五个级别中为C1级别,孙某、徐某华为其上线,级别为C2级别。三人共发展传销人员51人,收取传销资金211万余元。孙某非法获利10万元,徐某华非法获利171000元。
2019年1月4日,喀左县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王某华、孙某、徐某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喀喇沁左翼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王某华、孙某、徐某华明知“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组织为传销组织仍积极参与,并在传销组织中担任管理人员,通过讲课、宣传、鼓动、引诱等方式组织实施传销活动、开展传销管理工作、发展和引诱他人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近日,喀喇沁左翼县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王某华、孙某、徐某华缓刑三年到缓刑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罚款4万元。[此文来源于鹰鉴,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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