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传销穿合法“马甲”忽悠人
公安部有关人士详解非法传销屡打不绝缘由
特别关注
投资4496元,5年可赚2.25万元;投资13.986万元,5年可赚94万元……经不住“世界通”公司的疯狂忽悠,数以万计的人身陷其编造的非法传销谎言之中。
直至“世界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永兵的姓名赫然出现在公安部B级通缉令中,还有很多传销人员坚持认为该公司不是搞传销,而是发展高科技产业,他们不是被骗的,而是为该公司进行资源投资。
“认为不搞人身强迫、不搞封闭式灌输培训肯定不是传销,这种看法显然已经过时了。”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有关负责人2月4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打击力度越来越大,非法传销不断变异,隐蔽性、欺骗性越来越强。
从拉人头到传概念
廉价的出租房、密密麻麻的人头、一双双狂热的眼睛、吐沫横飞的激情演讲者,时而潮水般涌来的口号或掌声。提起传销,许多人的脑子里马上会联想起这样的画面。在普通群众的眼里,传销还停留在组织者以卖化妆品、保健品或者介绍工作为幌子,将受骗人员集中在传销窝点,然后限制人身自由,不停地上课洗脑传授传销知识,让他们去坑骗亲戚朋友。
但实际上,由于近年来工商等执法部门对这种违法行为一直采取高压打击的态势,目前这种集中开会的传统型传销形式已经发生转变,一些披着合法外衣的新型传销形式开始频频曝出,“传销高手”转而“先穿马甲”再忽悠了。
在广西,一大批传销组织打着国家支持北部湾建设的旗号,搞“纯资本运作”式传销。这种传销没有产品,而是一种通过资金运作,非法攫取暴利的新型手法,参与传销的大量人员和资金被裹挟其中。
“世界通”,这个互联网时代的新财富故事,后来被证明竟是神话般的谎言。该公司以高科技专利技术为幌子,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造势,找专家、学者为其经营合法性开论证会,以刻意参与慈善、公益活动等手段蒙蔽社会公众。
公安部经侦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当前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已从拉人头、传产品向传理论、传概念、传专利技术并通过网络传销发展。而且,很多传销组织成立公司、企业,都披着合法经营的外衣。
视线投向互联网
除了“穿上马甲”,不法分子还“与时俱进”地把视线投向了互联网。快速、便捷而神秘的网络,无疑能够让他们的“事业”发展得更快,随之而来的则是财富的迅速积累。
有2009年传销第一大案之称的“蝴蝶夫人”传销案的女主角何跃兰,就是采用了网络传销的形式,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发展会员6万余人,迅速扩张到全国29个省市,涉案金额3.35亿元。
记者了解到,“世界通”公司传销案,其业务遍布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非法敛财10亿余元,发展传销人员13.5万余人。
“越来越多的传销公司都是在互联网上开设网站,自设规则,虚假宣传,在短短一两年时间内,便迅速膨胀。”公安部经侦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当前,利用互联网传销蔓延速度加快,查控工作难度加大。网上传销成本低廉,传播蔓延速度更快,涉及面更广。
法律有缺待完善
“相比传销的发展规模,打击传销的力量还是不足。”这位负责人说,尤其是一些大型传销组织,涉及人员多地区广,单靠一个地方公安机关的力量,很难全面查处。
此外,“相关的法律规定仍有欠缺,亟待完善。”这位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刑法修正案(七)设立“组织领导传销罪”后,司法解释、追诉标准尚未制定,查处传销案件具体法律适用问题尚未解决,对具体执法工作造成一定影响。大部分跨地区传销案件侦查需要解决管辖权问题。
“再就是,传销人员被查处或遣散后重新参与的大有人在,单靠打击难以有效根治。”这位负责人说,参与传销的人主要是下岗、无业人员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目前对这些人缺少有效的组织和管理。公安机关查处的主要是传销组织者、领导者,对一般参与者的处理尚无有效办法。
法制日报北京2月4日讯
有关部门发布7项“打传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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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4日联合发布7项“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警示”。其分别是:
传销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参与传销活动,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传销行为的主要特征包括: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或者返利;
警惕传销组织打着“国家搞试点”、“西部大开发”等旗号,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群众参与所谓的“资本运作”或“阳光工程”等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警惕传销组织打着“招聘”、“介绍工作”、“招工”等名义,诱骗学生、农民、下岗职工参与传销活动;
警惕传销组织打着“特许经营”、“加盟连锁”、“连锁销售”、“直销”等名义,诱骗中西部等地群众和少数民族群众到异地从事传销活动;
警惕传销组织打着“电子商务”、“网络直销”、“网络营销”、“网络代理”、“网上学习培训”、“点击广告即可获利”等名义,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活动;
警惕传销组织披着合法公司、企业的外衣,以销售商品为掩护,以高额返利、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展加盟商、业务员等形式从事传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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