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众创业分享平台”传销案二审宣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月26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赵某梅、刘某勋等18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
2017年9月,“大众创业分享平台”传销组织从河北省迁移到瓦房店市香洲田园城,后又分离出“香洲养老社区规划”传销组织,该组织成员分为六个层级,从最高级至最低级分别为总监、经理、主任、主管、业务员和会员,主任及以上级别为管理层、以缴纳49900元人民币取得该组织的会员资格,通过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晋升的依据,该组织发展人数已达到120人以上。
被告人赵某梅系“香洲养老社区规划”传销组织的总负责任,全面管理该组织,位于传销组织中总监级别,为方便管理,赵咏梅将组织成员分为五组,并任命刘永勋为队长、马洪烨为一组组长、张洪星为三组组长、任秀娟为三组副组长。
2015年6月,被告人刘某勋在河北省参加“大众创业分享平台”传销组织,2017年9月,组织转移到瓦房店市后,刘永勋在“香洲养老社区规划”组织中任队长,位于传销组织中总监级别,管理五个组,协助赵某梅管理整个组织。
2017年11月,被告人马某烨在瓦房店市参加“香洲养老社区规划”传销组织,后在香洲养老社区规划“组织中位于总监级别,被任命为一组组长,负责一组的全面工作。
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新在瓦房店市参加“香洲养老社区规划”传销组织,后在“香洲养老社区规划”组织中位于总监级别,系一组组员,负责入门费的收取及香洲田园城养老体验卡的办理等工作。
2018年2月,被告人李某军在瓦房店市参加“香洲养老社区规划”传销组织,在该组织中位于经理级别,系一组组员,负责新人接待、组织上课等工作。
2016年6月,被告人张某星在河北省参加“大众创业分享平台”传销组织,2017年9月,来到瓦房店市继续从事传销活动,在“香洲养老社区规划”组织中位于总监级别,被任命为三组组长,负责三组的全面工作。
2016年9月,被告人任某娟在河北省参加“大众创业分享平台”传销组织,2017年9月,来到瓦房店市继续从事传销活动,在“香洲养老社区规划”组织中位于经理级别,被任命为三组副组长,协助张某星负责三组的全面工作。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宋某洲在河北省参加“大众创业分享平台”传销组织,2017年9月,来到瓦房店市继续从事传销活动,在“香洲养老社区规划”组织中位于总监级别,系三组组员,负责吃饭聚餐及审盘等工作。
2017年9月,被告人金某东在瓦房店市参加“香洲养老社区规划”传销组织,后在“香洲养老社区规划”组织中位于总监级别,系三组组员,负责宣传和发放福利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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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华在河北省参加“大众创业分享平台”传销组织,2017年9月,来到瓦房店市继续从事传销活动,在“香洲养老社区规划”组织中位于总监级别,系三组组员,负责接待新人、维持课堂秩序等工作。
2015年12月,被告人何某斌在河北省参加“大众创业分享平台”传销活动,2017年10月,来到瓦房店市继续从事传销活动,在“香洲养老社区规划”组织中位于总监级别,系三组组员,负责组织上课、审盘、聚餐和请假等工作。
2016年,被告人毛某亮在河北省参加“大众创业分享平台”传销组织,2017年10月,来到瓦房店市继续从事传销活动,在“香洲养老社区规划”组织中位于总监级别,系三组组员,负责维持秩序等工作。
2018年2月,被告人张某在瓦房店市参加“香洲养老社区规划”传销组织,在该组织中位于主任级别,系三组组员,负责新人住宿及香洲田园城养老体验卡的办理等工作。
2017年2月,被告人唐某在河北省参加“大众创业分享平台”传销组织,2017年9月,来到瓦房店市继续从事传销活动,在“香洲养老社区规划”组织中位于总监级别,系三组组员,负责讲课、审盘等工作。
2017年9月,被告人于洪某在瓦房店市参加“香洲养老社区规划”传销组织,后在“香洲养老社区规划”组织中位于经理级别,系三组组员,负责接待新人、安排上课等工作。
2018年2月,被告人白某明在瓦房店市参加“香洲养老社区规划”传销组织,在该组织中位于主任级别,系三组组员,负责新人接待、衣食住行等工作。
2017年12月,被告人何某霞在瓦房店市参加“香洲养老社区规划”传销组织,后在“香洲养老社区规划”组织中位于经理级别,系三组组员,负责吃住、上课等工作。
2018年5月,被告人杨某平在瓦房店市参加“香洲养老社区规划”传销组织,在该组织中位于总监级别,系三组组员,负责新人审核等工作。
被告人刘某勋通过“香洲养老社区规划”组织获利人民币二十一万六千元,被告人唐某通过“香洲养老社区规划”组织获利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杨某平通过“香洲养老社区规划”组织获利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于某伟通过“香洲养老社区规划”组织获利人民币二万元。
2018年6月21日,被告人赵某梅、刘某勋等18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十八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案发经过。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马某烨、张某星、张某、于某伟、何某霞不服,提出上诉。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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