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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以“消费即是投资”为理念发展会员“茵曼金”五名头目获刑

摘要:“审判长,我是购买健康产品的,最后怎么就变成了传销了呢?”这是北流法院近日一审审结的“茵曼金”传销案的一名被告人

“审判长,我是购买健康产品的,最后怎么就变成了传销了呢?”这是北流法院近日一审审结的“茵曼金”传销案的一名被告人在庭审当中的陈述。同案的另外四名被告人也有类似的想法,以为自己注册的是“传播健康、造福人类”的健康产业发展公司,不曾想却陷入了非法传销的陷阱,近日,北流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

案情经过

广西茵曼金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是滕某贤(另案处理)于2004年8月31日在南宁市注册登记成立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螺旋藻、海参牡蛎颗粒、金花茶牡蛎颗粒等相关产品为依托,通过网络平台,打着“传播健康、造福人类”的幌子发展会员,以“消费即是投资”为理念,采用静态加动态相结合的分配方式,让参加者在参与活动过程中产生投资收益,鼓动参加者积极推广发展他人成为会员。茵曼金以销售保健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投资人民币6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资金注册成为会员,并按照层级关系安置,会员分为6个等级,分别为一般会员、主任、经理、总监、董事、全国董事。会员按照人数计酬,设有直推奖、对碰奖、管理奖、见点奖等奖励,诱使会员不断发展下线,从下线人员的投资金额中按照自身的会员等级和下线人员的层级来获得相应的奖励资金。

2017年6月至9月,本案被告人黄某某、龙某某、罗某某、覃某某、李某某先后注册成为茵曼金的会员。随后,黄某某、龙某某、罗某某、覃某某、李某某在被告人龙某某的店铺等地方,积极宣传推广茵曼金,引诱他人通过购买产品、注册会员换取积分,并诱使下线会员继续发展下线,以此获取奖金和提成。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黄某某、龙某某、覃某某、罗某某、李某某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结合五名被告人在茵曼金的级别、推荐人代数层、推荐人数、推荐团队下人数、推荐团队下业绩、网络图层数、网络图下总人数、总业绩等具体情况及其各自分别具有的从犯、自首、坦白、主动缴纳罚金等具体情节,综合全案事实和量刑情节,法院最终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01、被告人黄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02、被告人龙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03、被告人覃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04、被告人罗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05、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一些传销组织打着各种惠民、利民的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惑,吸引群众的加入。虽然传销的模式并不复杂,但在利益的诱惑下,很多人往往不能保持清醒的头脑,最终误入传销的陷阱而不自知,本案的被告人就是其中典型。法官在此提醒,传销往往具有以下特点:一是 “入伙费”,传销组织通常会让参加人员交钱加入,以此吸纳资金;二是“拉人头”,缴纳“入伙费”之后,传销团伙会千方百计让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三是“团队计酬”,传销团伙通过“发展下线、层层提成”的方式诱骗财富。一旦发现自己遇到了传销组织,一定要提高警惕,切莫被诱惑蒙蔽了心智;如果不小心误入传销组织,首先想办法自保、自救,之后积极寻求警方、他人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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