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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电商平台以“原始投资”为名开展传销活动 鑫坤宇公司头目获刑

摘要:7月1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传销案件,王某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2015年5月

7月1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传销案件,王某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15年5月18日,丛某明(已判刑)成立辽宁鑫坤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坤宇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2017年9月8日,被告人王某军伙同丛某明、姜某某、于某某、张某某(四人均已判刑)成立了辽宁自由人联合体物联网投资企业(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自由人公司),办公地点设在鲅鱼圈区金伟御都A51号楼8楼。

 

 

丛某明任董事长,负责公司所有工作,财务总监,负责管理收支账目,于某招商部部长,负责招揽商户及向公司APP上传合伙商户信息及图片、对外宣传,张某总经理,负责给合伙人讲课及日常行政管理,被告人军任全国市场运营中心总监,负责公司具体运营和发展下线。

 

自由人公司负责发展下线拉人头,鑫坤宇公司负责网络宣传和制作,自由人公司将一部分资金投入鑫坤宇公司用于购买鑫坤宇公司开发的电商平台鑫共享商场的部分经营权。

 

具体传销模式为:

 

一、加盟资格。投资金额1000元为1份,最多可投1万份,和自由人公司签订《合伙型联营合同书》,成为自由人公司合伙人。

 

二、层级及级别。该传销组织通过发展下线,要求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建立上下线关系,上线通过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从中获取直接下线、间接下线的返利。

 

三、返利及奖金。公司统一给每个合伙人一个账号,并办理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卡,发展一个直接缴纳1000元的下线,提成30%即300元,扣除30元手续费,剩余270元以商城积分的形式反映到鑫坤宇商家平台。合伙人可以将270元全部用作商场积分,在商场购物,也可以一半(135元)用作商场积分,剩余135元作为现金积分存在合伙人账户,现金积分可以提现出100元的整数倍。

 

 

新加入的人员缴纳1000元,所有成为合伙人的传销人员可以提成新人交的钱×35.6%×自己交的钱占总钱款的比例,剩余34.4%投资到鑫坤宇公司(即上线提30%,大家分35.6%)。按照设想,商户会将放在商城上卖出东西利润的15%-25%返给平台,公司拿出40%按每人的份额分红,即投资份额越多,分红越多。

 

被告人王军伙同丛明、姜某某、于某、张某、以投资为名发展下线,共发展下线10层级,共计536人,共吸收传销资金人民币12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王军位于3层级,发展下线4层级,71人,吸收传销资金人民币1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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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查处现场图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军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王某军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王永军发展下线71人;量刑过重。

 

经查,传销人员关系图、缴纳费用记录、数名参与人证言及通话录音、该传销组织任职员工以及被告人供述等多份证据证实上诉人在传销活动中发展的人数,且上诉人是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故对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判根据上诉人具体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已充分考虑了上诉人的各项量刑情节,对其所科处的刑罚适当,故对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王某军组织、领导以投资合伙企业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照相关法律的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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