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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青岛中院审理一起“善心汇”网络传销案 一名传销骨干获刑二年

摘要:9月9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一起“善心汇”网络传销案,一审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董

9月9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一起“善心汇”网络传销案,一审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董奎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张天明等发起的传销组织,利用善心汇网站“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会员管理平台(以下称善心汇平台),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通过拉人头、交纳会费方式发展会员。注册善心汇会员要通过推荐人的善心汇平台链接(或二维码)进行注册,并通过推荐人向善心汇平台交纳300元购买“善种子”用于激活会员账号,账号激活后,会员需要上传身份证,填写银行卡信息、住址信息等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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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通过审核后,在善心汇平台选择赠予区域(也就是投钱的区域),赠予区域分贫困区(1000元-3000元)、小康区(1万-3万元)、富人区(5万元-30万元)、德善区(30万元-1000万元)及特困区(1000元-2000元,需要有特困、残疾证等证明),善心汇平台系统按会员选择的投钱区域内受赠(或受助)的会员进行匹配,匹配成功后(匹配时间根据区域不同从3天到60天不等),善心汇平台系统将匹配受赠会员的银行卡、手机号信息以及受助金额通知赠予的会员,并要求在24小时内打款给受赠会员,这个过程善心汇称“布施”,只有完成布施才能“受赠”,受赠会员需向推荐人(上线)或善心汇平台商城购买、使用善心币(每个100元,按选择投钱区域需一定数量善心币)进行排单,等待善心汇平台在相应的时间内匹配布施的会员打款。

 

完成布施、受助为一轮,善心汇平台继续进行匹配进入下一轮。会员每一轮收益按选择投钱区域不同收益不等(如特困区为50%、德善区为0-5%)。会员通过发展下线提成下线会员的第一、三、五代会员的投资作为奖励,第一代提成6%(其中3%作为奖金,另—半3%转为善心币,下同),第三代提成4%,第五代提成2%。普通会员通过交纳一定资金升为高级会员,高级会员分为功德主、轮服务中心级别,功德主分又为A、B级,轮服务中心分为,A、B、C级。

 

2016年左右,被告人董某通过他人介绍注册成为“善心汇”传销组织会员后,积极向其亲戚、同学、同事等推荐加入善心汇发展成为其下线会员,并通过微信社交工具建立交流善心汇的微信群,在群内发送善心汇的制度、运作模式、讲课视频等,对其下线会员进行管理、培训等。

 

董某先后发展了纪某等直接下线会员,对善心汇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关键作用。经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提取的“善心汇”会员电子数据表明:董某本人名下“善心汇”账户系普通会员,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3层,其下级网络有7层,共发展182个会账号。该账户共完成18次赠与,累计84000元,16次受助,计86600元。

 

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85个,剩余善种子6个,已支出善心币618个,剩余善心币20个,已支出善金币25698个,剩余善金币250个,管理钱包已支出23920元。董某在明知“善心汇”为传销组织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散布、煽动其他会员捐款,找法学专家论证“善心汇”的运营模式合法,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上诉人董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主要是:上诉人虽参加了传销活动,但仅为普通参加者,本人也被骗30万元,无组织、领导行为,且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关于上诉人董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人虽参加了传销活动,但仅为普通参加者,本人也被骗30万元,无组织、领导行为,且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

经查,在案立案决定书、善心汇组织信息明细表、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纪某、方某、刘某、逄某、陈某、黄某、泥某国、泥某清等人证言,以及上诉人在案供述均证实,上诉人加入善心汇传销组织后,虽然系普通会员,在此期间也投入部分资金,但其主观上明知善心汇的运作模式,客观上积极向他人宣传、推介善心汇,发展下线人数众多并从中获取利益,且通过微信等网上即时通讯工具对参与人员进行管理、培训等,对善心汇传销活动不断扩展、蔓延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原判据此认定上诉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系从犯正确。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董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文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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