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云联惠”是传销活动吗?椒江法院案评其运营模式
9月28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云联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参与“云联惠”属实,但认为不构成犯罪。最终,法院还是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台州鑫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董事长方某红有期徒刑,并处罚款。那么,“云联惠”为什么会是传销呢?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鹰鉴在该判决书上看到,2016年初,方某红在广州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云联商城”平台上注册会员;同年10月,方某红向该公司缴纳代理费取得代理权,并在台州市椒江区成立台州市鑫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助广州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云联商城”平台,以“消费全返”为诱饵,积极发展会员。至案发,方某红发展下线会员7615名,提现到账63.5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方某红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24条,情节严重,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方某红辩解参与“云联惠”属实,但认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辩称“云联惠”是为商家、消费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方某红参与“云联惠”是扩大企业销售,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及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其取得的消费奖励和销售奖励均是真实消费产生,不符合传销主要以人头费或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作为骗取财物的特点。
其辩护人还辩称,其下线会员均是自愿免费加入,且都是受益人,不存在方某红以拉人头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在案证据也不能证明方某红在会员缴纳的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能证实方某红对“云联惠”的推广、宣传、发展起组织、领导的关键作用,故方某红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某红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消费返利”的经营模式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投资款成为会员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下线会员投资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方某红及辩护人关于方某红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审理认为:
首先,从发展会员方式看,“云联惠”规定要享受消费返还必须先成为公司会员,并以升级为名要求会员缴纳“入门费”以取得发展其他人员的资格;
从组织结构看,云联惠开发的云联商业大系统会根据推荐关系自动识别并锁定上下线关系,上下线不限层级,原则上可以无限发展,从而形成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
从获利方式看,会员除了通过发展直接下线可以获得一次性奖励外,每个下线人员通过缴费升级、消费或者销售、推荐奖励等方式获得白积分收入时,“云联商城”的后台系统会根据上下线层级关系自动计算、分配上线各层人员佣金,本质上属于“复式计酬”。
综上,“云联惠”的运营模式与传销活动并无本质区别,应认定为传销组织。
其次,方某红成为“云联惠”会员后,又注册台州市鑫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云联惠传销模式的代理实体,其作为管理人员,积极推广“云联惠”传销模式,其行为对云联惠在台州地区的发展壮大起到关键作用。
综上,方某红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定犯罪构成,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9月28日,椒江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处方某红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声明:此文来源于鹰鉴。转载此文是为了避免更多的群众上当受骗。若有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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