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善缘最新消息: “共善缘”“国民事业有功人员平台”11名诈骗骨干获刑,并且被处罚金!
摘要:"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一直在微信群里面忽悠,主要是诈骗中老年人,一帮骗子们编造"国民事业有功人员平台",忽悠了不少人相信,最后判刑了,其中有罪犯还不服一审判决,利箭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
“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一直在微信群里面忽悠,主要是诈骗中老年人,一帮骗子们编造“国民事业有功人员平台”,忽悠了不少人相信,最后判刑了,其中有罪犯还不服一审判决,利箭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二审判决书中获悉:
被告人李某芳、李某碧、姚某菊、张某华、王某、胡某仁、魏某侠、银某、钱某林、丁某胜、丛某长期参与“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该类项目假借国家大政方针、社会热点、民族大业等名义,以缴纳少量投资款即可获得巨额回报为诱饵,引诱群众投资。2019年1月至9月,上述11名被告人均在参与该类项目6个月以上且没有成功兑现的情况下,仍然参与“民族资产解冻”类组织,通过微信以发展团队、管理会员、宣传项目、收取报单款、统计报单信息等方式,帮助骗取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李某芳、李某碧、姚某菊、王某的犯罪事实;
2017年,“张某”(另案处理)成立了“民族资产解冻”类组织“共善缘”,2018年该组织改名为“国民事业有功人员平台”,下设多个分会。同年,被告人李某·芳被“张某”任命为该平台第七分会(以下简称七分会)会长,负责七分会的总体工作。李某芳通过任命副会长、总统计、总财务、总监等人员,实现对七分会的层层管理。
2018年,被告人李某芳任命被告人李某碧为七分会副会长兼总财务,任命被告人姚某菊为七分会总统计;由李某碧负责收取下层团队上交的报单款,由姚某菊负责统计对应的报单信息,二人核对无误后,向李某芳作汇报,再按李某芳指示分别将报单款及报单信息表报给上层人员。
2018年,被告人李某芳任命被告人张某华为七分会副会长。由张某华协助李某芳管理七分会,主要负责对七分会从事的虚假项目进行宣传、推广。张清华按照李某芳的指示,向七分会各个团队总监推送含有“民族资产解冻”内容的宣传资料,并安排总监向下推送,引诱会员报单。
2018年,被告人王某加入七分会,在七分会的微信群中任群统计,负责收取该群的报单款、统计报单信息,并上交。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担任被告人姚某菊的统计助理,后被李某芳任命为七分会副会长,与被告人张某华一起负责项目宣传工作。2019年5月至6月,在被告人李某碧因故不能做财务工作期间,被告人王某按照李某芳的指示代为收取七分会下层团队报单款并上交。
2019年1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碧、王某共收取七分会会员项目报单人民币363万多元,其中,2019年1月、2月李某碧收取七分会会员报单款共计人民币64万多元(不含王永该期间上报李某碧的报单款)。
2.被告人胡某仁、银某、钱某林的犯罪事实;
2018年,被告人胡某仁加入七分会。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芳任命胡某仁为七分会总监。胡某仁负责其团队的总体工作,通过任命统计、督查、群监理等人员,实现对团队的管理,并将七分会推送的项目转推到自己团队的微信群,引诱会员报单。
2019年3月,被告人胡某仁任命被告人银某为团队统计。由银某负责收取“胡某仁团队”下微信群上交的会员报单款,并统计对应的报单信息,核对无误后,将报单款上报给被告人李某碧,将报单信息表上报给被告人姚某菊。
2019年3月,被告人胡某仁任命被告人钱某林为团队总督查。由钱某林管理团队各个微信群内的群督查,阻止会员在群内发布有关“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的反对言论、维护团队纪律。期间,钱某林曾兼任团队群监理,代管团队下四个微信群。
2019年1月至9月,被告人银某共向被告人李某碧上交“胡某仁团队”会员报单款人民币447691.72元。
3.被告人魏某侠的犯罪事实;
2018年,被告人魏某侠经被告人李某芳推荐加入七分会。同年,被告人李某芳任命魏某侠为七分会总监,魏某侠负责其团队的总体工作,通过任命统计、督查、群监理等人员,实现对团队的管理,并将七分会推送的项目转推到自己团队的微信群,引诱会员报单,并上交报单款。2019年1月至9月,被告人魏某侠共向被告人李某碧上交其团队会员报单款人民币17万多元。
4.被告人丁某胜、丛某的犯罪事实;
2017年初,被告人丁某胜接触“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作为普通会员报单。2018年,丁某胜开始建立微信群,发展会员,并将其接触到的“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的宣传资料转推至自己的微信群内,引诱会员报单。
2018年,被告人丛某在被告人丁某胜的微信群担任统计,负责收取会员报单款、统计对应的报单信息,核对无误后,再以“丁某胜团队”名义向上家转款。2019年上半年,丛军又加入“胡某仁团队”下层群主程艳的微信群,担任群统计。
2019年1月至9月,被告人丛某上交“丁某胜团队”报单款人民币24万多元,向被告人银某上交程艳群会员报单款人民币近2万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芳、李某碧、姚某菊、张某华涉案金额人民币363万多元。被告人王某涉案金额人民币298万多元、被告人胡某仁、银某、钱某林涉案金额人民币44万多元,被告人魏某侠涉案金额人民币17万多元。被告人丁某胜涉案金额人民币24万多元。被告人丛某涉案金额人民币26万多元。
2019年6月,“张某”被抓后,被告人李某芳决定将收取的部分项目款人民币50万多元私自截留,其中人民币34万多元用于投资一实体项目,其余钱款被李某芳、李某碧、张某华、王某、魏某侠、胡某仁等人用于去云南花销及为架构成员投资项目等。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李某碧银行卡内人民币58万多元。
2019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李某芳、李某碧、姚某菊、张某华、王某、胡某仁、魏某侠、银某、钱某林、丁某胜、丛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李某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姚某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张某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胡某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魏怀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银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钱某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丁某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丛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一审判决后,李某碧、姚某菊以 “ 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早知今日何必当初!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文章来源:利箭在出击,特此鸣谢!
被告人李某芳、李某碧、姚某菊、张某华、王某、胡某仁、魏某侠、银某、钱某林、丁某胜、丛某长期参与“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该类项目假借国家大政方针、社会热点、民族大业等名义,以缴纳少量投资款即可获得巨额回报为诱饵,引诱群众投资。2019年1月至9月,上述11名被告人均在参与该类项目6个月以上且没有成功兑现的情况下,仍然参与“民族资产解冻”类组织,通过微信以发展团队、管理会员、宣传项目、收取报单款、统计报单信息等方式,帮助骗取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李某芳、李某碧、姚某菊、王某的犯罪事实;
2017年,“张某”(另案处理)成立了“民族资产解冻”类组织“共善缘”,2018年该组织改名为“国民事业有功人员平台”,下设多个分会。同年,被告人李某·芳被“张某”任命为该平台第七分会(以下简称七分会)会长,负责七分会的总体工作。李某芳通过任命副会长、总统计、总财务、总监等人员,实现对七分会的层层管理。
2018年,被告人李某芳任命被告人李某碧为七分会副会长兼总财务,任命被告人姚某菊为七分会总统计;由李某碧负责收取下层团队上交的报单款,由姚某菊负责统计对应的报单信息,二人核对无误后,向李某芳作汇报,再按李某芳指示分别将报单款及报单信息表报给上层人员。
2018年,被告人李某芳任命被告人张某华为七分会副会长。由张某华协助李某芳管理七分会,主要负责对七分会从事的虚假项目进行宣传、推广。张清华按照李某芳的指示,向七分会各个团队总监推送含有“民族资产解冻”内容的宣传资料,并安排总监向下推送,引诱会员报单。
2018年,被告人王某加入七分会,在七分会的微信群中任群统计,负责收取该群的报单款、统计报单信息,并上交。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担任被告人姚某菊的统计助理,后被李某芳任命为七分会副会长,与被告人张某华一起负责项目宣传工作。2019年5月至6月,在被告人李某碧因故不能做财务工作期间,被告人王某按照李某芳的指示代为收取七分会下层团队报单款并上交。
2019年1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碧、王某共收取七分会会员项目报单人民币363万多元,其中,2019年1月、2月李某碧收取七分会会员报单款共计人民币64万多元(不含王永该期间上报李某碧的报单款)。
2.被告人胡某仁、银某、钱某林的犯罪事实;
2018年,被告人胡某仁加入七分会。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芳任命胡某仁为七分会总监。胡某仁负责其团队的总体工作,通过任命统计、督查、群监理等人员,实现对团队的管理,并将七分会推送的项目转推到自己团队的微信群,引诱会员报单。
2019年3月,被告人胡某仁任命被告人银某为团队统计。由银某负责收取“胡某仁团队”下微信群上交的会员报单款,并统计对应的报单信息,核对无误后,将报单款上报给被告人李某碧,将报单信息表上报给被告人姚某菊。
2019年3月,被告人胡某仁任命被告人钱某林为团队总督查。由钱某林管理团队各个微信群内的群督查,阻止会员在群内发布有关“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的反对言论、维护团队纪律。期间,钱某林曾兼任团队群监理,代管团队下四个微信群。
2019年1月至9月,被告人银某共向被告人李某碧上交“胡某仁团队”会员报单款人民币447691.72元。
3.被告人魏某侠的犯罪事实;
2018年,被告人魏某侠经被告人李某芳推荐加入七分会。同年,被告人李某芳任命魏某侠为七分会总监,魏某侠负责其团队的总体工作,通过任命统计、督查、群监理等人员,实现对团队的管理,并将七分会推送的项目转推到自己团队的微信群,引诱会员报单,并上交报单款。2019年1月至9月,被告人魏某侠共向被告人李某碧上交其团队会员报单款人民币17万多元。
4.被告人丁某胜、丛某的犯罪事实;
2017年初,被告人丁某胜接触“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作为普通会员报单。2018年,丁某胜开始建立微信群,发展会员,并将其接触到的“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的宣传资料转推至自己的微信群内,引诱会员报单。
2018年,被告人丛某在被告人丁某胜的微信群担任统计,负责收取会员报单款、统计对应的报单信息,核对无误后,再以“丁某胜团队”名义向上家转款。2019年上半年,丛军又加入“胡某仁团队”下层群主程艳的微信群,担任群统计。
2019年1月至9月,被告人丛某上交“丁某胜团队”报单款人民币24万多元,向被告人银某上交程艳群会员报单款人民币近2万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芳、李某碧、姚某菊、张某华涉案金额人民币363万多元。被告人王某涉案金额人民币298万多元、被告人胡某仁、银某、钱某林涉案金额人民币44万多元,被告人魏某侠涉案金额人民币17万多元。被告人丁某胜涉案金额人民币24万多元。被告人丛某涉案金额人民币26万多元。
2019年6月,“张某”被抓后,被告人李某芳决定将收取的部分项目款人民币50万多元私自截留,其中人民币34万多元用于投资一实体项目,其余钱款被李某芳、李某碧、张某华、王某、魏某侠、胡某仁等人用于去云南花销及为架构成员投资项目等。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李某碧银行卡内人民币58万多元。
2019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李某芳、李某碧、姚某菊、张某华、王某、胡某仁、魏某侠、银某、钱某林、丁某胜、丛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李某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姚某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张某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胡某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魏怀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银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钱某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丁某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丛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一审判决后,李某碧、姚某菊以 “ 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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