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朝阳法院审结一起因比特币挖矿迟迟未见收益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 案情如下: 2019年5月,丰复久信公司与中研智创公司签订《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服务合同书》等协议,约定丰复久信公司委托中研智创公司采购、管理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即矿机),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益。丰复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管理费。 合同签订后,丰复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人民币,中研智创公司购买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矿机在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水洛乡、沙湾乡的矿场运行。 合同履行期间,中研智创公司向丰复久信公司支付18.3463个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益,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丰复久信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研智创公司交付278.1654976个比特币,同时赔偿服务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的损失。丰复久信公司主张,根据起诉时比特币的市场交易价格,中研智创公司应当交付的比特币价值为955万美元。 法院认为,丰复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创公司在明知挖矿及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交易的情况下仍签订代为挖矿协议,此协议应属无效,因此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