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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长治中院审理一起“连锁经营业”传销案 六名传销头目获刑

摘要:8月8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连锁经营业”传销案,崔某波等六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判处六人有期徒刑五年

8月8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连锁经营业”传销案,崔某波等六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判处六人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0元至20000元的刑罚。

 

 

2011年8月起,郭某1(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崔某波来到安徽省合肥市加入“1040阳光工程连锁经营业”非法传销组织后,先后将被告人崔某、郭、韩某、韩某1、郝某1拉入该组织,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引诱他人加入,逐步形成以郭某1、崔波、崔某、郭俊、韩某、韩某1为老总,郝某1为申购总管的传销管理团队。

 

通过管理传销人员生活起居、集中组织传销人员授课,诱骗他人缴纳1份至21份份额(第一份3800元,第2至21份,每份3300元)的钱款,缴纳21份即69800元获得发展下线资格,并按照业务员、主任、经理、高级经理、老总的顺序组成晋升层级,以发展下线的数量和钱数作为晋级、计酬和返利的依据,骗取钱财。

 

 

截止2018年6月12日公安机关立案,崔某波等六名被告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发展至65人参加,收取缴纳的传销资金4271200元。

 

另查明,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韩某、韩某1因本案到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报案,并均于当日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18年11月6日上午被告人崔某在其丈夫朱某1的陪同下,主动到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接受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崔波于2018年12月14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抓获,并于同日至同年12月20日被临时寄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被告人郭、郝某1均于2019年1月28日被山东省冠县公安局抓获,并于同日至同年1月30日被分别临时寄押于冠县看守所、聊城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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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崔波非法获利10万元,崔某非法获利3万元,郭非法获利10万元,韩某非法获利4万元,韩某1非法获利4万元,郝某1非法获利1.2万元。被告人韩某、韩某1的家属于庭后主动代为退缴该非法所得。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崔波不服上诉称,一、被告人崔某、证人张某2等人证言,证明赵某是传销组织的操盘手,负责所有钱的支配;且上诉人只是一段时间的一个老总,与该组织的所有“老总”权利、作用一样,不应认定上诉人为主犯;二、上诉人只发展了两个下线,与其他受害人无关,造成的危害较小,也系受害人,不是最高层级,没有钱的支配权,应属从犯;同时,上诉人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离开该组织三年多无违法记录,系初犯、偶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判认定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重,请求撤销原判对上诉人的判决,依法改判。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波、原审被告人崔某、郭、韩某、韩某1、郝某1先行加入传销组织后,要求参加者以交纳份额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六人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文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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