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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人员饮自酿杨梅酒和啤酒死亡 同伙竟公然骑共享单车露天抛尸

摘要:8月2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外披露了一起涉及抢劫、盗窃、侮辱尸体多宗罪的刑事案件判决书。鹰鉴在该判决书上看到,江西省抚州市一传销团伙为庆祝端午节准备了自酿的杨梅

8月2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外披露了一起涉及抢劫、盗窃、侮辱尸体多宗罪的刑事案件判决书。

 

鹰鉴在该判决书上看到,江西省抚州市一传销团伙为庆祝端午节准备了自酿的杨梅酒以及大量灌装啤酒用于窝点内聚餐,结果导致传销人员赵某死亡。该传销窝点人员发现赵某死亡后竟然骑共享单车公然露天抛尸后并逃离抚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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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非法拘禁罪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余某友在抚州市加入假借“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名义开展传销活动的组织。数月后,余某友担任该传销组织位于抚州市体育路鼎盛宾馆附近传销窝点的主任,负责窝点内人员的日常生活。

 

2018年10月份,被害人文某被韦某(另案处理)骗至抚州市,随后被带至余某友负责的窝点。余某友安排该传销组织成员抓住文某手脚,强行将文某的手机、身份证等财物抢走,并安排传销组织成员马某(另案处理)看守文某,限制文某自由;安排传销组织成员冯某(另案处理)担任文某的老师,负责对文某“洗脑”。

 

文某在窝点被限制自由约九天,被迫同意购买产品。余某友将此事告知韦某,韦某安排传销组织成员到余某友负责的窝点内收取文某携带的现金2800元,文某并没有获得实质产品。

 

侮辱尸体罪

 

2019年6月7日中午,为庆祝端午节,余某友准备了自酿的杨梅酒以及大量灌装啤酒用于窝点内聚餐。余某友与窝点的传销人员赵某、李某、李某某、刘某、周某(以上4人另案处理)等10余人一直饮酒至当天晚上。

 

次日上午9时许,余某友接到窝点传销人员陈某(另案处理)电话报告赵某饮酒过量仍未清醒。中午13时27分许,余某友、王某、陈某三人带赵某来到抚州市第五医院住院部救治。

 

抚州市第五医院医生诊断发现赵某脉搏以及血氧均为零,已经没有生命体征,遂告知余某友等人赵某已经死亡后,余某友向韦某电话汇报了这一情况,韦某指示余某友等人将赵某的尸体抛弃在抚州市小圩丁家附近的板栗林内。

 

当天14时49分许,余某友、王某、陈某骑行二部共享单车带着赵某的尸体来到韦某指定的地点,并将尸体露天抛弃。次日,余某友、陈某逃离抚州。

 

2020年4月3日,余某友在长兴县太湖图影旅游度假区横山桥村阿伟纺织厂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犯多宗罪获刑5年2个月

 

临川区人民法院认为,余某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传销活动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2800元;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采取公然抛弃方式侮辱他人尸体,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侮辱尸体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在抢劫、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中,余某友系传销销窝点主任,负责窝点内人员的日常生活,安排传销组织成员强行抢走被害人的财物,安排传销组织成员限制被害人的自由;在侮辱尸体的犯罪事实中,其接受他人指示,伙同他人积极参与公然抛弃他人尸体的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故余某友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

 

8月19日,临川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犯有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侮辱尸体罪的余某友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声明:此文来源于鹰鉴。转载此文是为了避免更多的群众上当受骗。若有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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