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审结“江西新泽兴”传销案判处 主犯11年有期徒刑
摘要:3月27日,汉寿县法院对一起涉案金额达2.78亿元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特大网络传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主犯林某、王某等4人5年至11年不等
3月27日,汉寿县法院对一起涉案金额达2.78亿元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特大网络传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主犯林某、王某等4人5年至11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50万至500万元不等的罚金;判处从犯胡某、司某等11人1年6个月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分别处5万至40万元不等的罚金;对从犯熊某免予刑事处罚。
2008年6月13日,被告人林某、王某合伙成立江西新欣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江西新泽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08年和2009年2月,其与福建省福清某公司签订螺旋藻系列产品的全国总经销合同。后林某又招募被告人陈某、胡某、董某等人入公司,并开始以销售新大泽螺旋藻等产品为名,通过召开健康推广会、组织会员旅游等方式,夸大螺旋藻等产品的功效和盈利前景。此外还建立DS2010系统,开展传销活动,并引诱参与者购买产品经DS2010系统注册成为二类店铺、一类店铺或普卡、银卡、金卡、钻卡会员,取得发展下线会员的资格。
2012年3月4日,林某又建立消费增值平台发展新会员,至案发时止,该公司拥有会员73042人,收取会员交款、培训费共计278130424.75元,支出216165042.71元,结余资金61965382.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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