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自愿连锁经营”传销大案二审开庭审理
摘要:10月13日上午,嘉兴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原审12名被告人中5人上诉到庭。南湖晚报、嘉兴电视台、嘉兴电台等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南
10月13日上午,嘉兴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原审12名被告人中5人上诉到庭。南湖晚报、嘉兴电视台、嘉兴电台等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南湖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期间,黄某鹏、黄某红、陆某、黄某林,杜某、曹某、阳某、罗某、吴某、裴某、叶某、李某等12名被告人经他人介绍,分别在河南郑州、陕西西安等地,加入“自愿连锁经营”传销组织。2014年5月,该传销组织转移至嘉兴市,并以南湖区万家花园、桂苑小区、农翔苑等多处居民小区为据点,继续大肆开展传销活动。至案发,12人共计发展及管理传销组织人员236人,传销金额共计超615万元。
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黄某鹏等人分别在河南郑州、陕西西安等地,加入“自愿连锁经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西部大开发”、“1040阳光工程”等为名,要求参加者以每份3800块的价格购买入会资格,购买的份额越多,职位越高,分别是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
根据该组织规定,在成员发展2名直接下线后,由下线人员继续向下发展下线,按照级别及发展下线人员购买份额的数量计算报酬,包括直接提成、间接提成等。
2014年5月,该传销组织整体搬迁到南湖区,继续大肆开展传销活动,形成了以黄某鹏为嘉兴地区片区长的传销组织。至案发,参与该传销活动的人员累计达百余人,其传销金额高达615多万元。
今年7月20号,南湖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黄海鹏等1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6年不等,并处以5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金。 其中黄某鹏、黄某红等5名被告不服,上诉至嘉兴市中级法院。
法庭上,5名被告对自己的罪行避重就轻,进行了辩解,但是对参与传销组织的行为供认不讳。
法庭在充分了解上诉理由后休庭,将择日对此案做出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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