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平昌工商破获一起网络传销案 8人共计被罚12900元
摘要:1月16日,记者从平昌县工商质监局获悉,近日,平昌县工商质监局根据平昌县委转办的举报案件,成功查处王某英等7人参与网络传销系列案。目前已责令当事人停止其违法行为
1月16日,记者从平昌县工商质监局获悉,近日,平昌县工商质监局根据平昌县委转办的举报案件,成功查处王某英等7人参与网络传销系列案。目前已责令当事人停止其违法行为,此外,分别对8位当事人进行罚款,处罚金额共计12900元。 经执法人员调查,山东某网络科技公司的APP在平昌县脱贫攻坚乡(镇)、村、社组织和拉人头并收取费用发展会员,其行为涉嫌违法了《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2017年6月19日,王某英通过李某红介绍加入该APP的推广,并在自己的微商团队和身边的朋友发展人员为目的,当事人通过手机下载APP取得入会资格,在平昌县境内社区、乡镇、村通过发展会员。同时,要求被发展人员网上下单认购该APP的商品,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发展下线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据执法人员介绍,当事人在推荐人的介绍下投资100元人民币,用手机下载APP后,利用手机号码加入成为会员,实行积分制,无限直推的方式来吸引顾客。 其涉嫌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对此,平昌县工商质监局鉴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根据《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五款,建议给予从重处罚。 根据《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第10、11、12条之规定,当事人行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应作一般处罚。 同时,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2017年12月26日,平昌县工商质监局根据以上违法事实作出处罚: 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二、分别对8位当事人进行罚款;蔡某国处罚1800、杜某全处罚1800、苟某处罚1500、苟某珍处罚1500、李某梅处罚1500、李某红处罚1500、王某英处罚1500、余某苈处罚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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