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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女子加入“善心汇”传销一年发展三万多人

摘要:“善心汇”平台成立后一直打着慈善的幌子在全国发展会员,300元购买一颗“善种子”成为会员,再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
“善心汇”平台成立后一直打着慈善的幌子在全国发展会员,300元购买一颗“善种子”成为会员,再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引诱会员不断发展下线会员。辽宁一女子成为会员后,加入时第7层随后发展下线达22层,三万多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该女子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判刑两年。   善心汇是披着扶贫名义的传销组织   法院认定,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心汇”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24日,法定代表人张某(另案处理)等人以该公司为运营中心,先后在海南、云南等地注册投资关联公司。   自2016年5月起,张某等人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构建“新经济生态模式”为名,歪曲国家“精准扶贫”等有关政策,在互联网设立运行“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以高额回报引诱参与人变相缴纳门槛费,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层级作为返利依据,诱使参与人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善心汇”组织,骗取巨额财物,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女子加入“善心汇”传销一年发展三万多人

善心汇会员

迅速发展下线三万多人   善心汇公司制作了一个系统,在这个系统里,根据投入的金额分为贫困区、小康区、富人区、德善区、大德区和永生区六个等级。每个区除了投入的金额和获取的利益不同,其他的规则大致相同。其中,善心汇会员按平台指令向陌生会员汇款,平台再安排其他会员接受汇款,会员名义上从中可获得静态收益。注册会员需要推荐购买一颗价值300元的“善种子”才能完成激活,才能有资格获得收益。根据金额不同,会员还需向公司购买一至三枚“善心币”,每枚善心币价值100元。   辽宁省凌海市的陈智华(化名)经人介绍加入到了该组织。2016年6月18日她注册成为会员后,其所在层级为7级。至2017年7月的一年时间,她以互联网、微信等方式推介“善心汇”传销模式,先后在锦州及全国其他地区发展下线达22层,发展人数达37438人,累计赠与(投入资金)3564700元人民币,她个人实际非法获利155600元。   被告人陈智华对“善心汇”涉嫌传销活动的实施及组织的蔓延、扩大起到了关键作用。   三万多名下线不是自己直接发展的   2017年7月25日,张某向警方供述,善心汇就是传销。“我成立之初就是为了取得个人利益,各种包装都是为了迷惑大众,吸引更多人加入。其实我很清楚,善心汇平台迟早会崩盘。把拉人头包装成‘扶贫’,是为了达到更好的宣传效果。”   善心汇被定为非法传销组织,陈智华被传唤归案。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智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陈智华不服判决上诉,并提出三万多下线不是自己直接发展的。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陈智华加入“善心汇”传销组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惩处。其提出的下线不是自己直接发展的没有证据不予采纳。   但陈智华在“善心汇”传销组织中非发起人、策划者,仅实施发展下线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陈智华系初犯,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在二审期间能够主动全额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终审判处陈智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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