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以“1040阳光工程”为名在昆明开展传销活动 21名传销骨干被公诉
传销的危害十分巨大,传销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杀熟”,参与者为骗钱不惜将朋友,甚至父母、配偶、亲戚都拉入传销“泥潭”,导致人与人、人与社会间的信任度严重下降,极大地破坏了社会诚信道德体系。
11月29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龙某甲、胡某甲、孙某某等21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提起公诉。该传销组织打着“资本运作”、“连锁经营”、“1040阳光工程”等旗号,在昆明呈贡区设立多个传销窝点,开展传销活动。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龙某甲、胡某甲、孙某某、汪某某、龙某乙、何某甲、陈某某、马某某、罗某某、黄某某、李某某、胡某乙、宋某乙、王某某、胡某丙、蔡某某、郭某某、冯某某、何某丙、何某乙、宋某甲等人先后来到昆明市呈贡区,在呈贡区七彩云南、书香大地、雨花毓秀等小区租房居住。
后以投资、做生意、谈恋爱或者其他理由通过打电话、发微信等方式从河南、湖南、广西、四川等地骗取亲戚、朋友、同乡等来到昆明呈贡,随后以讲课的方式对叫来的人采取多种方式强化洗脑,鼓吹此项目是“1040阳光工程”,谎称投入69800元二至三年赚回1040万。
引诱他人通过银行转账、汇款的方式以每份3800元购买份额,一次性花费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或其他不等的份额加入该传销组织,并按照实习业务员、业务员、主任、经理、老总的“五级三晋制”的模式,通过拉人头方式形成上下线网络关系,根据不同级别对下线人员分别按其购买份额及所达到级别进行提成返利获取非法利益。
为便于发展和管理,该传销组织将整个体系划分为经理室进行发展和管理,每个经理室职务按照大总管、自总、能素、自配、经晨、申购、发展等职责配置进行管理,经理室以经理名字命名。
汪某某为高级业务员级别,龙某甲、胡某甲、孙某某、龙某乙、何某甲、陈某某、马某某、罗某某、黄某某、李某某、胡某乙、宋某乙、王某某、胡某丙、蔡某某、郭某某、冯某某、何某丙、何某乙、宋某甲为经理级别。二十一名犯罪嫌疑人加入后积极发展下线,并在该组织中根据购买的份额及能力担任不同的职务,组织、领导该活动的运作。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龙某甲等21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二十一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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