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 > 2019年创业,要绕开哪些法律坑?
肖飒lawyer  

2019年创业,要绕开哪些法律坑?

摘要: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就是目前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来源于火星财经专栏作家肖飒lawyer

 

 

 

 

STO黄了,ICO死了,P2P凉着,我的创业圈的老友们,又开始寻觅新的契机了。最近,校友聚会、圈内小酌,都在研究2019年怎么创业?在哪个领域创业?作为法律人,目送诸位老友一次一次爬上险峻的淘金之旅,不禁钦佩,也不禁担心,怕大家再次跨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泥潭....www.hechaincaijing.com

 

 

 

1

学习、学习再学习

 

 

 

凡是做过金融创业的朋友,对于金融的魔力都很难阻挡,我相信大家无论在新农业、新工业、消费升级、环保治理等各个方面寻求突破口,都不会再离开金融了。

 

 

 

甚至,有些朋友把金融的理念埋入产品设计之中,试图做出“自金融”的产品,这些天马行空的想法,很有创意。我们也赞同将必要的金融手段,添加在不同的商业模式之中,形成赋能,让企业的发展更具有生命力。

 

 

 

那么,如上创业项目中,最大的法律风险,也是最终极的行为边界是: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请注意,这就是目前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同时,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

哪些创业行为可能构成非吸?

 

 

 

法律圈之外的朋友也许不知道,我国属于成文法系国家,法律条文是提前编纂并公示的。好处是提前可以预知自己行为的法律定性;坏处是需要权威机关或专业人士解读,否则“明明认识每一个字,就是不懂真正的含义”,法律术语是“解释学”

 

 

 

 

 

 

请注意:

 

 

 

(一)不具有房地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请注意,沿海某些城市,售后包租的商业模式普遍存在。)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已有诸多案例)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广袤的东北地区,从三农撬动当地创业的做法较多,请注意谨防上述行为所带来的刑法风险)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可见,需要区分以劳动赚钱还是以钱赚钱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如果不吸收法币,而归拢虚拟币,请脑补ICO和外国基金会发行代币到我国境内销售,则有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例如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呵呵,以上都是坑,请注意慢行绕开。

 

 

 

3

非吸四要件,要记牢

 

 

 

 

 

 

并不是所有的第二条载明的行为都构成犯罪,还要注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门槛和四个要件

 

 

 

我们理解,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门槛就是:是否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反过来讲,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176条的首要因素是行政法的确认。如果已经给予行政许可、备案,那么,从原则上讲,就不构成本罪的基础条件。

 

 

 

关于四个要件,为了方便诸位公司法务朋友记忆,咱们可以总结为四个字:非公不利。具体而言,根据2011年1月4日施行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等形式吸收资金;(我们称之为:非法性,也就是国家有关机关没有批准,请注意即便是批准了,也可能有“借用合法形式”的问题)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称;(公开性,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微信群)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利诱性,对于金融消费者以利诱之)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多数人,可理解为非私募状态)

 

 

 

不构成犯罪(出罪)的情况是: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构成本罪。然而,根据飒姐办案经验,这里的“亲友”其实仅包括亲属,不包括“朋友”,因为朋友的定义在社会上过于宽泛。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免责声明
世链财经作为开放的信息发布平台,所有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世链财经无关。如文章、图片、音频或视频出现侵权、违规及其他不当言论,请提供相关材料,发送到:2785592653@qq.com。
风险提示:本站所提供的资讯不代表任何投资暗示。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世链粉丝群:提供最新热点新闻,空投糖果、红包等福利,微信:juu3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