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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支持政策,明天起执行

摘要: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 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广大公积金缴存企业及缴存职工: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文件要求,助力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渡难关,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01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

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广大公积金缴存企业及缴存职工: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文件要求,助力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渡难关,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01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为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能,企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只提供《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申请审批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

02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03

为保障缴存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求,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按照固定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提取总额由每年12000元提高到14400元;按租金实际发生额提取的,仍按发票实际房租金额提取。

04

市中心于2022年3月25日印发的《关于强化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便民利企有关措施的通知》(潍公积金〔2022〕7号)确定的四项便民利企措施继续执行,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上述阶段性支持政策,自2022年5月28日起执行,实施期限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5月27日

编辑|王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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